刘进泽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解除后,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发布者:刘进泽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242人看过

合同解除后,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关键词:合同解除责任承担违约方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外,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见,即便合同被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宣告终止,当事人依然可以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要求另一方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如果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害,守约方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及解决争议条款依然有效,并不会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失去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