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被执行的企业已经注销了怎么办?
关键词:被执行人 企业已注销
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其注册资本可以采取认缴的形式,这致使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时,公司可能已经存在亏损和对外负债等情况。在该种情况下,如公同不能对外清偿债务,则股东的出资责任就加速到期。关于这一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只有在公司因解散或破产清算时,股东的出资责任才会加速到期。换句话说,只有在公司处于解散或破产清算阶段才能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且在执行前该企业已经注销,关于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必要的调查程序来确定是否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納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期限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