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安徽某某家具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某某家具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某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安徽某某家具装备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四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还。现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收据、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证实2014年9月20日原告借款10万元给被告,并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给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安徽某某家具装备有限公司应依约履行归还10万元借款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某某家具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盛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安徽某某家具装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