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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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医疗纠纷案亲办案例

发布者:刘德斌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130人看过 举报

2026-07-2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男,198x1月1x日出生,汉族,住辽x市白x区卫国路x20-1栋xx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x,男,19xxx1x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辽 x县兴x镇常x2-xx,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栗xx,女,19xxxx2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x县兴xxx2-1xx,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xx,男,20xxxxx日出生,汉族,住辽x市白 xxx2xx xx单元x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尚x,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沈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与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 (同时作为原告赵xx、栗xx、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人医疗费2013.25元、交通费1200元、护理费400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 误工费319元、死亡赔偿金1165940元、丧葬费5688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10万、鉴定费22000元。以上请求原告主张被告按照55%比 例承担责任即1349052.25元×55%=741978.74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司法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马x系患者赵xx的丈夫,原告马xx系患者赵xx的儿子,原告赵xx系患者赵芳xx的父亲,原告栗xx系患者赵xx的母亲。患者赵xx因咳嗽2 个月,呼吸困难10余天,近日咳嗽双腿发麻,行走困难,于2025 年7月11日,入辽阳市第x人民医院呼吸重症科诊治,入院检查: R:40次/分,SP02:84%,精神不振、轮椅推入病房,口唇轻度发绀。 当日16:40,纤维蛋白原(仪器法)回报危急值:0.96g/L,经CTA 检查示:双侧肺动脉局部小分支造影剂充盈欠佳。因患者口唇发 绀,呼吸急促,双肺呼吸音弱,心率130次/分,且心衰指标和心 肌损伤指标升高,医方向患者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并医嘱转 2 院:xx大学附属xx医院,目的:积极治疗肺栓塞、心衰。 7月12日出院诊断:1、1型呼吸衰竭;2、重症肺炎;3、肺栓塞; 4、肺源性心脏病;5、右心衰竭;6、心功能III级;7、呼吸性碱 中毒;8、低纤维蛋白原血症;9、低蛋白血症;10、低钠血症; 11、 低氯血症;12、肝功能不全;13、脊柱侧弯。 患者赵xx2025年7月12日14:34入被告医院急诊治疗,现病史:由外院检 查提示肺动脉分支栓塞,肺炎,经抗凝治疗无好转,转来。急诊 诊断:肺炎。医嘱:床旁心电图;院内会诊(呼吸与危重医学科、 消化内科、心血管科)及各血项检查,并予立即氯化钠注射液+ 艾司奥美拉唑钠静脉滴注;立即甲泼尼龙琥珀酸钠静脉滴注;立 即氯化钠注射液+多索茶碱注射液静脉滴注;立即呋塞米注射液静 脉注射。急诊检验室7月12日15:40回报:乳酸浓度:4.9;白细 胞计数:21.08;淋巴细胞计数:0.78;粒细胞计数:18.95。急 诊检查室7月12日16:51回报:血浆D-二聚体:>20;纤维蛋白原 0.42; 血浆B型钠尿肽:609。急诊检查室7月12日23:02回报: 乳酸浓度:6.60。7月12日21:49患者呼吸困难加重,医方予:血 气分析+乳酸测定处置。7月13日03:00,患者呼吸困难持续加重, 医方修正诊断:肺炎(间质性);肺栓塞(分支);凝血功能异常; 心肌损害;代谢性酸中毒(乳酸)。7月13日04:35患者出现意识 丧失,休克症状,医方予常规抢救,05:53分宣布临床死亡。被 告死亡诊断:肺栓塞(高危)可能性大。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 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的病史、生命体征、血项指标,未 予充分的重视和规范处置,诊断及治疗错误,其诊疗行为存在严 3 重过错,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后果,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 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辩称,一、我院对患者赵xx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死亡系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与我院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赵xx“呼吸困难”于2025 年7月12日转入我院急诊。接诊后,我院医务人员立即予以心电监 护、高流量面罩吸氧等生命支持措施,并迅速完善血气分析、心 电图、BNP等关键检查,以评估其心肺功能及病情危重程度。根据 外院资料及我院初步检查,考虑诊断为肺栓塞(分支)、肺炎、凝 血功能异常等。鉴于患者病情复杂,我院当即启动了多学科会诊 机制,邀请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等专科 紧急会诊,体现了对患者病情的高度重视和规范处置。患者转入 时血压为120/83mmHg,未达到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休克标准,且 其外院CT提示为“肺动脉分支栓塞”,而非主干栓塞。更为关键的 是,患者化验结果显示存在严重凝血功能障碍(INR 2.02,纤维 蛋白原0.42g/L),根据诊疗常规,此情况属于抗凝及溶栓治疗的 相对或绝对禁忌症,盲目实施再灌注治疗将导致难以控制的大出 血风险,危及患者生命。因此,我院采取吸氧、抗炎、平喘、纠 正内环境紊乱等对症支持治疗,是符合患者当时具体病情、权衡 利弊后的正确选择,目的在于稳定生命体征,为后续治疗创造条 4 件,不存在治疗延误或错误。当患者于7月13日凌晨3时许再次诉 呼吸困难时,值班医生立即床旁查看,发现其血压有所下降 (93/64mmHg),当即予以补液、激素治疗,并明确建议紧急复查 双下肢静脉彩超以评估血栓情况,同时向家属充分告知外出检查 的风险。遗憾的是,家属虽签字知情同意,但最终未配合完成该 项关键检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即时判断。随 后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我院抢救团队立即实 施了包括胸外按压、气管插管、肾上腺素及多巴胺应用在内的全 套高级生命支持措施,抢救过程及时、规范。患者最终因自身疾 病(急性肺栓塞)进展迅猛,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该后果 是其自身严重基础疾病发展的自然转归。 二、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首先,该鉴定意见对“高危肺栓塞”的认定与客观病历记载 不符。鉴定书认定患者转入时即符合“高危肺栓塞”临床表现, 其核心依据是“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然而,患者转入时血压为 120/83mmHg,处于正常范围,并无休克表现,不符合《急性肺栓 塞诊断与治疗指南》中关于“高危”(即“休克或低血压”)的直 接分类标准。鉴定人忽视此关键的生命体征,直接作出高危认定, 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鉴定意见认为我院未评估、告知溶栓 或取栓的必要性,却无视患者的化验结果显示存在严重凝血功能 障碍,这一抗凝、溶栓和手术的禁忌症。鉴定过程未对“在严重 凝血功能障碍背景下实施再灌注治疗的风险与获益”这一专业问 题进行审慎评估,其关于丧失治疗时机的推论脱离患者具体病情, 5 缺乏医学依据。 最后,鉴定意见以“缺乏连续病情观察记录”等为由认定过 错,属于对急诊科动态、紧急工作环境下的诊疗行为提出过于严 苛的、不切实际的要求。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发生在凌晨,我院已 实施了持续抢救。鉴定人未能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个 体差异及诊疗的实际条件,其过错分析存在片面性。鉴于该鉴定 意见存在上述重大瑕疵,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三、即便法庭经审查后部分采纳鉴定意见关于因果关系的认 定,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请求中仍有部分项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原告主张的整体责任比例过高,请人民法院予以调减。护理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首先,患者为急诊治疗,并 非住院患者,其主张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患者自外院 转入我院急诊处至死亡,时间共计不足一天,原告按2天计算各项 费用与事实不符。最后,其主张的相关费用标准与司法实践不符, 计算基数过高。综上以上请求不应予以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张100,000元数额过高。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死亡、侵权人 承担完全责任的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案, 患者死亡,鉴定机构认定上诉人的过错程度为同等原因力范围。 原告主张10万元远远超出上述标准及本案过错程度,如人民法院 采信鉴定意见,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酌定。3.死亡赔偿金、丧葬 费:其计算标准错误,目前辽宁地区适用辽高法(2025)104号文 件公布的各项数据,死亡赔偿金计算基数为47982元,丧葬费基数 为51119.5元。5.司法鉴定费:该费用系原告为举证支出的费用, 6 最终应当按照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分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5年7月11日,患者赵xx1982年7月30日出生)因“咳 嗽2个月,呼吸困难10余天”至辽阳市xx医院住院就诊,初 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栓塞”,确定诊断:“I型呼吸 衰竭、重症肺炎、吸性碱中毒、低纤维蛋白原血症、低蛋白血症、 低钠血症、低氯血症、肝功能不全、脊柱侧弯”。赵xx2025 年7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肺栓塞、急性肺源性心脏病、右 心衰竭、心功能III级、重症肺炎、I型呼吸衰竭、吸性碱中毒、 低蛋白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肝功能不全、低纤维蛋白原 血症、脊柱侧弯”。出院医嘱:“尽快到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2025年7月12日,赵xx“呼吸困难三天”至xx大学 附属xx医院急诊就诊。分诊级别III级。留观区域:黄1,留观 时长:17.7小时。急诊诊断:肺炎。医嘱:1.床旁心电图;2.院 内会诊(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 请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会诊);3. 院内会诊(消化内科 请消化内科会诊);4.院内会诊(心血管内 科 请心血管内科会诊);5.(急诊)肝功间胆(干化学法);6. (急诊)B型钠尿肽(BNP)测定;7.心电检测(小时)首次医嘱; 8.0.9%氯化钠注射液(青岛华仁)100ml静脉注射 立即 注射用艾 司奥美拉唑钠(裕欣)40mg 静脉注射 立即;9.青霉素试敏 皮试 7 立即;10.静脉连续输液(连续第2瓶起)每日1次;11.(急诊) 血气分析+乳酸测定;12.(急诊)血常规;13.(急诊)肾功能; 14.(急诊)血清肌钙蛋白I测定(化学发光法);15.血氧饱和度 监测(小时)首次遗嘱;16.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容生)40mg 静脉注射 立即;17.(急诊)血浆D-二聚体测试(D-Dimer)(仪 器法);18.(急诊)钙磷镁测定;19. 0.9%氯化钠注射液(青岛 华仁)100ml静脉注射 立即 多索茶碱注射液(扬子江)20mg 静 脉注射 立即;20.呋塞米注射液(朝晖)20mg 静脉注射 立即; 21.(急诊)凝血四项;22.(急诊)血型鉴定;23.(急诊)钾钠 氯二氧化碳测定;24.(急诊)快速葡萄糖测定;25.(急诊)血 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26.(急诊)心肌酶谱。抢救记 录记载:病人于4:35出现血氧下降,心率下降,神志不清,呼之 不应,末梢Sp0270%,HR25次/分。立即予肾上腺素静推,胸外心 脏按压,面罩抱球通气。4:40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予多巴胺全 速静点。经抢救病人未恢复自主呼吸心跳,5:51家属签字放弃抢 救。于5:53查ECG呈直线,无自主呼吸心跳,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 失,宣布临床死亡。 2026年4月28日,北京xx鉴定中心经本院委托作出司 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五、分析说明……(一)医方诊疗行为是 否存在过错……审阅现有送鉴材料及循证会了解情况,医方存在对患者病情的危重性认识、病情监测、高危肺栓塞的再灌注治疗、 专科响应等方面存在不足,且存在沟通不充分,医方未尽谨慎诊 疗义务,存在过错。主要表现如下:1. 患者外院已诊断肺栓塞, 8 转入时存在呼吸困难、心动过速、低氧血症,且D-二聚体显著升 高,符合高危肺栓塞的临床表现。然而,医方在长达十余小时的 留观期间,病历中缺乏严密、连续的病情观察记录,护理记录未 能动态、及时地反映生命体征变化,直至发生心跳呼吸骤停前, 未见针对肺栓塞危重病的专项评估与预案。医方对高危肺栓塞患者的病情监测与评估存在不足,未尽谨慎诊疗义务,存在过错。2. 尽管医方在接诊初期即邀请了呼吸、心内等相关科室会诊,但相关科室会诊未及时执行,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直到第二天 (2025-07-13 05:53)患者死亡时才完成会诊意见,急会诊未在 患者病情恶化前完成,导致对肺栓塞的危险分层、治疗策略选择 等关键决策缺乏专科支持。医方未能根据高危肺栓塞的诊断启动 核心救治措施。本例患者入院时已存在休克前期表现(如心率快、 血压正常但需警惕),且在留观期间病情进行性加重,但医方全程 治疗仅停留在吸氧、抗炎、利尿等对症支持层面,未评估、更未 向家属告知紧急溶栓或取栓的必要性、风险与获益,丧失了逆转 病情的可能时机。医方专科诊治与会诊机制落实不到位,未尽谨 慎诊疗义务,存在过错。3. 医方病历中无病危(重)通知书,未 能向家属充分告知肺栓塞极高的短期死亡风险及疾病的紧急状 态,影响了家属对治疗决策的理解。且在患者临床死亡后,未向 家属进行明确的告知尸检。医方在病情沟通与告知方面存在不足。 (三)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 小……本案中,患者自外院转入时,已存在明确诊断,其临床表 现如显著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心率131次/分)、低氧血症(SpO 9 ?90%)及显著升高的D-二聚体,均已符合急性高危肺栓塞的临床 特征。高危肺栓塞的病理生理核心在于血栓机械性阻塞肺动脉主 干或主要分支,导致右心室后负荷急剧增加、心输出量下降,进 而引发循环衰竭,其病死率极高,时间窗内的再灌注治疗(如溶 栓或介入取栓)是逆转病情的关键。医方在病情监测与风险评估 层面存在疏漏。对于危重的患者,严密、动态的生命体征监测与 病情评估是预警和干预的基础,但医方现有记录未能体现这种连 续性。其次,医方虽然邀请了专科会诊,但核心的呼吸与危重症 医学科会诊意见直至患者死亡后才完成,这意味着,在患者病情 恶化的关键决策窗口期内,缺乏专科力量对肺栓塞危险分层的再 确认及对再灌注治疗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评估。医方治疗停留在抗 炎、平喘、利尿等对症支持阶段,未对再灌注治疗进行任何评估 与与告知,从医学逻辑上,这使得患者丧失了有效治疗的机会。 尽管患者自身疾病凶险是死亡的根本原因,但医方在识别危重程 度、落实监护、启动专科干预等系列环节上存在的过错,降低了 患者获得及时救治的可能性。此外,医方未充分告知病危情况及 治疗选项,也影响了患方对疾病风险的认知与配合。因此,从逻 辑盖然性角度分析,医方上述过错与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 鉴定人损害后果发生的风险,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被鉴定人因患肺动脉栓塞,临床救治具有一定的难度,诊 疗过程中病情进展是诊疗固有的风险,存在不确定性,可以预见, 但难以完全避免。即使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完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有时也难以完全避免其不良转归。被鉴定人上述自身疾病特点及 10 诊疗风险在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中亦具有参与作用。综上所述,被 鉴定人最终的死亡后果一方面与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及诊疗风险 等相关,另一方面,医方的过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损害后果发生 的风险,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医方的过 错、诊疗风险以及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特点等因素考虑,建议因果 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六、鉴定意见xx大学附属xx医院对赵x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赵xx的死亡后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告支 付鉴定费22000元。 原告提交被告医院门诊收费票据金额分别为978.81元、 127.6元、24元、1363.91元、68.4元、259.72元、323.42元、231.30 元。原告提交急护通中盛急救转运(辽宁)有限公司收款收据, 金额1200元,事由:辽阳三院到沈阳医大一院。 另查明,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系患者赵xx的配偶、父亲、母亲、儿子。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 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 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认定被告的医疗行 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原因力大小为同等。本院参考鉴定意见,并结合被告过错程度、 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原告的自身因素等,判令被告对医疗损害 11 赔偿按50%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 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 医疗费1006.62元(2013.25元×50%),本院予以支持。 2.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 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系 到被告处就诊前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 理期限确定。患者急诊留观2日,本院酌定按照二级护理标准予以 支持,故被告应赔偿护理费183.24元[66884元÷365天×2天)× 50%]。 4.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患者急诊留观2 天(2025年7月12日、13日),故被告应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00 元(2天×100元×50%)。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患者在被告急诊留观2日,结合被告过 错程度,被告应赔偿原告营养费30元(30元×2天×50%)。 6.误工费,因患者就诊时间为周末,且原告亦未提交患者误 工费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丧葬费。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告应赔偿丧葬费25559.75元 (51119.50元×50%)。 8.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12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 告应赔偿死亡赔偿金479520元(47982元×20年×50%)。 9.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而导致死亡或致残的可以要求精神 损害抚慰金。本院考虑患者损害后果,结合被告过错程度,酌定 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10.鉴定费。本案结合鉴定的必要性、患者的损害后果及被告 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1000元(22000元 ×50%)。 关于被告辩称急诊期间不应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费用的答辩意见。患者急诊留观期间被告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 会诊等诊疗行为,因就诊存在无法办理住院的客观情形,故应视 为住院并计算相应赔偿,对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千一百七十 九条、xx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xx款、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赔偿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医疗费1006.62元;

二、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13 日内赔偿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护理费183.24元;

三、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赔偿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住院伙食补助费100 元;

四、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赔偿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营养费30元;

五、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赔偿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丧葬费25559.75元;

六、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赔偿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死亡赔偿金479520 元;

七、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赔偿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 元;

八、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赔偿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鉴定费11000元;

九、驳回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原告马x、赵xx、栗xx、马xx负担1132元,由被告xx大学附属第x医院负担3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x人民法院。


刘德斌、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校法律咨询室主任,专职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98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1210220********98 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