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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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全款没办证,房子被查封怎么办?——最高法执行异议新规施行的几个关键变化

作者:郎欢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次举报
2026-08-05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签了购房合同、付了全款、房子也住进去了,但因为各种原因迟迟没办下不动产权证。有一天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开发商欠了别人的钱,你住的这套房子被查封了。


这不是小概率事件。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债务违约频发,大量购房人陷入“钱已付、房被封”的困境。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至今已近一年。这部司法解释对购房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做了系统性调整,其中有几个变化值得特别关注。


PART 01

变化一:保护范围从“唯一住房”扩展到“改善型住房”

《解释》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商品房消费者要排除强制执行,通常需要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条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解释》第十一条(法释〔2025〕10号第十一条)对此做了重要调整。最高法民一庭、执行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说明,判断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范围,“居住生活需要”应不再限于家庭唯一住房,并可涵盖改善性住房。以家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考察房屋持有状况,而非机械地以买受人名下有无其他住房为准。


典型案例:购房人名下已有102平方米郊区无电梯住房一套,又购买了市中心104平方米学区电梯房。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改善型住房需求,同样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判决不得执行。


这个案例表明,名下“有房”不等于不受保护——如果已有住房不能满足家庭居住需要(包括学区、通勤、医疗等),购买改善房同样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PART 02

变化二:进城务工人员城市购房受到特别关注

《解释》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三涉及进城务工人员购房场景。韩某系进城务工人员,2009年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并支付全款、装修入住。韩某在农村另有130余平方米房屋一套。抵押权人主张韩某农村有房,不符合“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


法院最终支持了韩某排除抵押权执行的主张。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农村房屋距离市区较远,不能满足韩某及其家人工作、生活所需,所购商品房仍属于用于居住的房屋,具有生存利益,“相较于商业银行的商事利益而言,具有优先保护价值”。


这一裁判规则对大量“老家有房、城市打工”的购房人群体意义重大。进城务工人员虽在农村保留了住房,但因工作生活重心转移至城市,在城市购买的住房同样属于生存权保障范畴。


PART 03

变化三:房屋不能交付时,购房款可以“拿回来”

《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请求在变价款中支持其价款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对烂尾楼购房者最直接的救济。如果楼盘已无交付可能,购房人不仅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房屋交付请求权(排在第一顺位),还可以在合同解除后主张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两项权利在清偿顺位上都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


PART 04

变化四:预告登记制度的保护力度明确

《解释》明确,房屋买受人依法进行预告登记的,可以排除他人通过交易、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物权登记的可能性。预告登记权利人证明已符合办理物权登记条件的,可以请求排除查封措施。


这意味着,购房人如果办理了预告登记(区别于网签备案,需依法办理物权预告登记),就有了对抗后续查封和执行的“法律盾牌”。注意:预告登记自能够办理本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将失效。?对于准备购房的人来说,签约后第一时间办理预告登记,是最简单也最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


PART 05

几个实操建议

第一,不要以为“付了钱、住了人”就万无一失。如果开发商出现债务危机,你的房子可能随时被查封。建议购房后尽快办理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这是对抗执行的最有力武器。


第二,如果发现所购房屋被查封,不要慌张。收集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入住证明(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据,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第三,注意区分自己的身份——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房)和一般买受人(投资性购房)在保护力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可以对抗抵押权甚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者保护力度较弱。纯投资性购房不在《解释》的保护范围之内。


第四,如果楼盘已停工烂尾,不要被动等待。必须先评估房屋是否确无交付可能(如已停工烂尾且无复工计划),若仍有复工可能,主张交房通常优于退款。房屋已无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购房款返还请求权,这个权利在执行清偿顺位上排位极高,是拿回购房款的最有效路径。此外,价款返还请求权还须满足《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三项条件(查封前签约、用于居住生活需要),并非解约即自动优先。


法释〔2025〕10号施行即将满一年,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不少适用案例。对于购房人来说,规则正变得更加清晰和友好——但前提是,你要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以及在什么时候应该行动。

郎欢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有法学和工程管理双重教学背景。律师,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税务师。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620********0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税务
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
1371620********03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