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配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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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父亲责任,法庭之上促“和平分手”

发布者:史配玉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5-15

律师观点分析

我的当事人黄先生与王女士经介绍结婚,育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王女士于2024年初离家,女儿一直随我当事人及祖父母生活。当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获得女儿抚养权并索要数万元“借款”时,我接受黄先生委托,介入此案。
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主要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点开展工作,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首先,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我坚定维护当事人权益,成功争取到孩子的直接抚养权。 这是本案的重中之重。我方在法庭上明确指出:第一,婚生女黄子楚在诉讼时已年满两周岁,且自2024年2月母亲离开后,一直稳定地由我当事人及其父母在本地家庭中实际抚养照顾,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依赖。第二,改变这种已持续数月的稳定生活环境,对年幼孩子的成长明显不利。法庭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判决女儿继续跟随我的当事人黄建峰生活。这个结果,为孩子维持了熟悉的成长环境,守护了父亲一方的抚养权利。
其次,在抚养费数额上,我充分尊重并传达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终确定了较低的支付标准。 在庭审后,我的当事人黄建峰明确表示,如果孩子由他抚养,他只要求对方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我及时、准确地向法庭转达了这一处分自身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予以确认和支持。这一数额远低于通常按收入比例计算的标准,实质性地减轻了原告未来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我的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诚意,也为我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增添了情理上的支持。
再者,关于财产债务争议,我通过严谨质证,有效驳回了对方不合理的诉求。 对于原告提出的41500元“借款”和28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我代表当事人进行了明确否认。针对“借款”,我指出双方在婚前同居期间资金往来复杂,性质难以认定为借款;针对“共同债务”,我指出原告证据不足,且债务真实性存疑。法庭经审理后,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这些诉讼请求,有效避免了我的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我的当事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判决由对方承担。
总结来说,在这起案件中,我的代理工作聚焦于核心权益。通过扎实的事实陈述、对法律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准运用,以及有效的证据质证,我成功帮助我的当事人在“和平分手”的同时,保住了对孩子的抚养权,设定了合理的抚养费,并澄清了经济纠葛,使案件得到了一个清晰、公平的了结。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58420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14113202311584201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