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年11月,张三(化名)为购买商品房,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借款144万元,期限20年,利率为LPR减20个基点。合同约定,若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2025年初,张三未能按期还款,截至2月18日,欠付本金1,421,600.85元,利息及罚息合计35,313.63元。银行遂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提前清偿全部本息,并就其名下位于西安某地区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调解结果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对事实无争议。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 张三于202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456,914.48元,并支付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新增利息、罚息;
- 银行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6元,由张三负担,于同日支付银行。
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本案就此终了。
案件心得
本案虽为常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调解结果高效、务实——既为银行保全了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屏障,也为债务人争取了约9个月的履行宽限期,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额外成本。值得关注的是,原告代理律师张钊(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在庭前证据梳理和调解方案磋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其精准援引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违约与救济的约定,清晰量化了本息及罚息计算方式,并锁定抵押权登记证明的效力,使得被告方对败诉风险形成明确预期,从而主动接受调解。这一过程表明,专业律师在金融纠纷中不仅是诉讼主张的提出者,更是促成“双赢”解决方案的核心推手——既维护金融机构信贷安全,又避免冗长执行程序对债务人造成过度冲击。调解结案,既节约司法资源,亦体现法律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