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年,某银行因被告张三(化名)、李四(化名)未按约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149,911.85元及利息、罚息,并要求对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两套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张钊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全面梳理《个人贷款合同》、放款记录及还款明细,准确计算截至2024年7月5日的欠付本息合计1,209,280.32元,并明确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庭审奠定扎实证据基础。被告对事实无争议,仅表示还款困难。
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5年2月至2027年1月每月28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2027年2月28日前结清全部剩余本息;若任一期未足额偿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后7,842元由被告于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该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案件心得
本案虽为常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但张钊律师的专业介入显著提升了原告权益保障效率。一方面,通过精准举证促使被告认可事实,避免冗长庭审;另一方面,在调解方案中巧妙嵌入“违约即丧失期限利益”条款,既给予被告分期履行空间,又保留快速强制执行通道,同时确保抵押权优先顺位不受影响。这提示我们,金融借款案件中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胜诉,更在于设计可执行、有弹性的和解路径,最大程度降低债权实现成本。张钊律师的严谨与谈判策略,是本案快速化解争议的关键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