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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建设工程欠款纠纷的代理突破

发布者:张钊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76月,陕西某公司(下称“A公司(化名)”)与陕西某公司(下称“B公司(化名)”)签订《某地区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全额垫资,垫资期满后支付90%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201016日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5,731,165.34元。但B公司未按约付款,先后于2021728日和2022426日出具两份《承诺书》,承诺分期支付工程款,并明确如未履行,愿承担A公司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然而,B公司仍未履行承诺,A公司遂委托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张钊律师代理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等。

判决结果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工程价款5,731,165.34元及利息(以5,731,165.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20211231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2.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保函费不予支持);

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张钊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对案件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具体体现在:

一、精准锁定利息起算时点,避免巨大损失。 被告抗辩称利息应从20211231日起算,而非原告主张的20201017日。张钊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发现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载明“预计审计完成到政府拨款需要三个多月时间”,且结合政府实际拨款时间与承诺付款时间大致一致,最终说服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确定为20211231日。这一认定直接减少了原告约14个月的利息损失,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二、成功主张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承诺书》中明确约定B公司若未按此承诺履行,愿承担A公司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不限于工程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张钊律师据此提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律师费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主张,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为委托人挽回了实际支出。

三、举证策略清晰,强化了合同效力和承诺的法律拘束力。 张钊律师在庭审中紧扣合同约定和承诺书内容,强调《施工合同》及两份《承诺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如政府审计结果、拨款政策等),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策略有效削弱了被告的抗辩基础,确保了工程款本金的全额支持。

四、保全措施及时,保障了判决执行。 张钊律师团队在起诉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了等值财产,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结而言, 本案中张钊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严谨的证据梳理和有力的庭审抗辩,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工程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全额支持,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律师在证据挖掘、诉讼策略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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