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 :(2023)鄂 ***1 民初 ***号
**原告** :湖北XX某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号倒班楼栋 3 层。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告** :
* 湖北候某月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XX******16 酒店。
* 程XX,女,1978 年 3 月 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XX*** 2 号,公民身份号码 420XXXX1978*******。
* 宋X,男,1973 年XX 月 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XX,公民身份号码 420XXXX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环,湖北XX律师。
## 二、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27 日,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与被告候某月朗酒店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候某月朗酒店将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蒲XX的XX酒店一至十六层水电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以包工包料包辅材并自备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及工具的方式,根据被告候某月朗酒店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承包价格按 80 元 /m,总价款按实际面积结算,五至十六层卫生间冷、热水按 550 元 / 间,总价款按实际间数结算;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造价的 30% 赔偿另一方。合同签订后,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即进场施工,2018 年 12 月因被告候某月朗酒店资金问题停工。2020 年 5 月 11 日,被告宋X向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付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案涉项目工程款共计 800000 元,并承诺于 2020 年 5 月份还一部分,2020 年 11 月份结清。但被告宋X仅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分两次通过案外人杜XX国的中国XX银行账户共计向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指定账户转款 60000 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
## 三、争议焦点
1. 被告候某月朗酒店是否应向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以及具体金额的认定。
2. 被告程XX、被告宋X是否应对被告候某月朗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四、辩护思路
### (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合同关系与违约责任
杨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与被告候某月朗酒店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通过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施工过程记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律师确定了被告候某月朗酒店存在违约行为,即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逾期时间较长,给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 (二)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工程款欠付及违约事实
律师协助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收集并整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书》、施工图纸、工程进度记录、《欠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而被告候某月朗酒店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欠付 740000 元工程款的事实。同时,证据也显示被告候某月朗酒店的违约行为给原告XX某行科技公司带来了损失,依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 (三)深入研究法律规定,主张连带责任承担
针对被告程XX、被告宋X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杨环律师深入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规定,律师指出被告程XX作为被告候某月朗酒店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律师认为被告宋X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字,系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与被告候某月朗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 (四)精准计算赔偿金额,合理主张违约金
律师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合同造价的 30% 赔偿),结合被告候某月朗酒店欠付的工程款金额,精准计算出违约金为 240000 元(800000 元 ×30%)。这一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律师在庭审中有力地主张了这一违约金金额,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五)有效应对庭审,确保法庭采纳己方观点
在庭审过程中,杨环律师充分展示了己方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进行了预判并准备了相应的应对策略。由于被告候某月朗酒店、被告程XX、被告宋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抓住机会,着重强调了己方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以及被告违约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必然性,促使法院全面采纳了己方的诉讼请求。
## 五、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候某月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XX某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740000 元及违约金 240000 元;
二、被告程XX、被告宋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湖北候某月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向原告湖北XX某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600 元、公告费 200 元,合计 13800 元,由被告湖北候某月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程XX、被告宋X负担。
## 六、办案心得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合同关系和违约责任是基础。充分准备证据,精准计算赔偿金额,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深入研究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主张连带责任承担,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有效应对庭审,充分展示己方观点和证据,能够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