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不诉第042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各地司法机关集中开展“净幼护苗”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从严打击网络涉未成年人性侵、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等恶性犯罪,压实网络环境治理责任。某地公安局网安支队在大数据网络巡查、社交账号溯源排查过程中,发现钟某(化名,男,24岁,普通务工人员)的社交账号存在与未成年女性的暧昧聊天及涉性交易沟通记录,随即依法对钟某进行传唤询问,并以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对其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日常遵纪守法,长期在外务工,生活轨迹单一,社会关系简单。2025年12月,钟某通过大众社交软件结识一名网名为“小楠”的女性网友,对方主动发起搭讪聊天,全程主动开启暧昧话题,并向钟某自述年龄为17岁,属于辍学务工人员,因缺钱想要寻找快速赚钱的渠道。
在聊天过程中,该网友主动发送多张生活自拍,其妆容、穿搭、体态、言行举止均呈现完全成人化特征,身形发育成熟,完全没有未满14周岁幼女的稚嫩特征。聊天后期,该网友主动向钟某提出可以通过性交易的方式赚取报酬,希望钟某帮忙介绍客源。钟某起初明确拒绝,后在对方反复多次主动纠缠下,仅口头应允可以帮忙留意,并未实际对接任何嫖客、未约定交易时间地点、未收取任何报酬、未促成任何实质性交易。
侦查机关仅依据户籍登记信息认定该女孩出生日期为2013年8月,案发时未满14周岁,据此直接认定钟某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但被害人父母多次提出异议,证实被害人户籍年龄存在登记错误,当年为满足入学年龄要求,刻意将农历生日登记为公历生日,实际年龄已接近14周岁。
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介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专项辩护工作。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律师,深耕涉未成年色情犯罪辩护多年,熟知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与出罪核心要点。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研判案件核心争议焦点:被害人年龄证据存疑,无法达到刑事定罪“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据标准,同时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对方为幼女,无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故意,且无任何实质性交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完全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钟某家属委托,担任钟某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查关键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钟某的行为不符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年龄证据存疑,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应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其是否可能是幼女。本案中,被害人户籍登记存在农历与公历换算错误,且被害人父母证实登记日期有误。在年龄证据存疑时,应坚决主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第二,钟某主观上不明知对方系幼女。 被害人主动谎报17岁,外形成熟,妆容、穿搭、体态均呈现完全成人化特征,普通成年人无法分辨其真实年龄。双方仅短期网络接触,无核实身份、查看证件的机会。根据2026年未成年涉黄办案指引,不能仅凭被害人实际年龄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
第三,钟某未实施任何引诱行为。 全部涉性交易诉求均由被害人主动提出,钟某起初明确拒绝,后在对方反复纠缠下仅口头应允,未实际对接嫖客、未收取报酬、未促成交易,无任何主动引诱、利诱、哄骗行为。
综上,本案年龄证据存疑、主观明知无法证明、引诱行为不存在,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年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年龄证据存疑”不起诉成功案例。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被害人年龄和主观明知。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引诱幼女卖淫罪案件中,年龄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户籍登记的真实性,对于接近十四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尤其需要审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