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ZXX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XX省某市公安机关在一次扫黄专项行动中查获失足妇女林某(化名)。林某,女,1995年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曾因卖淫被行政拘留两次。行政拘留期间,经体检发现林某梅毒螺旋体抗体呈阳性。公安机关遂以林某涉嫌传播性病罪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4月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林某长期以卖淫为业,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构成传播性病罪。案卷材料显示,林某此前有过行政处罚记录,但无任何就医诊断证明或体检报告证实其曾被告知患有性病。
林某的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林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经仔细阅卷和调查,赵律师发现了本案的关键突破口——林某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是定罪的核心前提。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传播性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林某不具备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传播性病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根据在案证据,林某因经济原因长期未进行体检,医院没有她的任何体检记录或就诊记录;林某本人身体并无不适症状,体表也无明显病状。她对自己身患性病一事完全不知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不能仅因客观上患有性病就推定其主观上具有传播故意。
第二,本案无证据证明林某的行为造成了实际传播后果。 本案中没有受害人指认,没有任何嫖客到案证明被感染或声称曾与林某发生不安全性行为。传播后果不明,进一步削弱了指控林某构成犯罪的证据链条。
第三,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所述,林某的行为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犯罪构成,恳请贵院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证据标准、刑法谦抑性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证。
三、判决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林某虽客观上患有梅毒并从事卖淫活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林某于2025年6月被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型传播性病罪不起诉案例。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传播性病罪“明知”要件的证明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结果。
传播性病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患有严重性病、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行为人实施了卖淫或嫖娼行为。其中,“明知”包括三种情形:(1)有就医诊断证明;(2)凭自身经验能够判断;(3)有其他证据证明。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患有性病,但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提醒辩护律师:在传播性病罪案件中,“主观故意”是最重要的辩护突破口之一。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应善于从当事人的就医记录、体检情况、身体症状等角度切入,论证当事人不具备主观明知,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