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JXXXX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钟某,XX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因被指控利用公司名义组织多名务工人员以旅游签证名义出境务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指控,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钟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高薪境外务工”信息,为20余名务工人员办理旅游签证并安排出境,从中收取中介费共计12万元。指控的主要证据包括部分务工人员的证言、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
钟某到案后辩称,其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所有业务均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其向务工人员收取的费用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费,与偷越国(边)境无关。务工人员的出境签证系通过正规旅行社代办,其本人从未参与任何偷越国(边)境的策划和组织。
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与务工人员的合作方式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旅行社代办签证的委托协议等全部证据材料。
赵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行为是“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当认定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了‘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是认定本罪的核心。本案中,钟某的行为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务工人员的出境签证系通过正规旅行社合法办理,务工人员持有合法的旅游签证出境,不属于‘偷越国(边)境’。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钟某的公司系依法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其与务工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钟某收取的费用系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费,与偷越国(边)境无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明知务工人员将以非法方式出境或明知其行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
第三,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务工人员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部分证言与转账记录无法对应。在案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综上,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指控钟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合法经营与刑事犯罪界限”案例。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通过深入分析“组织”行为的法律内涵,成功论证了钟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劳务中介服务而非刑事犯罪。本案充分说明,在办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准确区分合法劳务中介与刑事犯罪至关重要,律师的专业判断和精准辩护往往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