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通过网络先后搭识两名未成年女性(一名14岁,一名12岁),于2024年6月期间,三次将二人约至其预订的民宿内,饮酒后对12岁被害人实施猥亵(含施虐、使用器具)及奸淫行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项圈、皮鞭、振动棒等作案工具。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案件难点
被告人到案后拒不供认,庭审中辩称“不知道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不记得发生性关系”“自己性功能障碍”,否认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
但证据链完整,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场另一名未成年人)、现场勘验笔录、查获工具、手机聊天记录及视频录像等,且被告人前三次供述曾承认部分事实,证明力强。
本案涉及幼女,社会关注度高,法定刑期重(强奸幼女从重处罚,猥亵儿童手段恶劣应处五年以上),辩护空间狭窄。
律师代理成果(徐兵律师)
徐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内心认罪认罚”“与暴力性、临时起意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意见,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行为恶劣,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猥亵儿童罪判处六年,合并执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律师作用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不利局面下,辩护人仍尽力挖掘从轻、从宽情节(如认罪态度、危害程度比较),虽未获法院采纳,但充分履行了辩护职责,保障了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体现了刑事辩护中“罪责刑相适应”的积极争取。
徐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