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6年5月,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助借款人K某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至2022年7月,K某(化名,男,48岁,四川人)因其控制的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缺乏资金,经人介绍联系了湖北某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的实际控制人C某。双方约定,由湖北某分公司作为中介方,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向民间借款筹集资金。

K某以四川某公司名义向湖北某分公司出具了借款筹集资金的授权委托书,并将三本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收据交给了C某。C某随后安排公司员工采取“口口相传”的模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由湖北某分公司作为中介方吸收投资人资金至归集账户后,向K某累计出借人民币1330万元。

后因K某公司经营问题无法按期偿还本息,湖北某分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资金无法兑付。经审计,K某公司及K某累计还款金额为1602.8488万元。

2025年11月6日,湖北省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K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K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资金使用人(借款人)在通过中介平台融资的模式下,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如果资金使用人仅对接中介平台,且全程无法穿透了解底层资金来源,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K某。赵飞全律师逐一核对了C某发送的“出借人代表”身份,确认K某从未直接接触底层社会公众出借人。

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K某的主观故意认定。K某始终以为是在向C某个人及其组织的“特定亲友”借款,属于定向融资,对所谓“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的模式全然不知。C某利用“出借人代表”这一身份,形成了信息隔离墙,使得K某客观上无法了解底层资金来源为不特定社会公众。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作为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K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K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实地走访、会见K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K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帮助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K某主观上系基于“熟人关系”进行借贷,对“不特定公众”事实全然不知。K某与C某的结识是通过其哥哥及同乡介绍的熟人关系网,C某在过程中被包装为具有专业金融背景的中介人。K某始终以为是向C某个人及其组织的“特定亲友”借款,属于定向融资,对所谓“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的模式全然不知。第二,K某全程对接C某及其公司员工,无法穿透了解到背后不特定公众。在湖北某分公司设计的交易结构中,K某始终对接的是“出借人代表”。C某仅带少数几人到K某的工地进行实地考察,这在工程借贷逻辑中属于典型的客户考察项目后的特定借贷行为。K某在笔录中明确供述:“我不知道这些出借人代表是怎么产生的,我只跟C某的公司签代理协议。”C某利用“出借人代表”这一身份形成了信息隔离墙,使得K某客观上无法了解底层资金来源为不特定社会公众。第三,K某在C某“暴雷”后才知晓真实出借人名单,并积极主动清偿。K某在得知C某涉嫌犯罪后,第一反应并非逃避,而是主动介入清偿,亲自找到C某索要出借人名单,并安排公司财务与51名出借人逐一见面、核实金额,签订了详细的还款计划。这种将“社会矛盾”积极化解在基层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行动,进一步印证了K某自始至终不存在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故意。第四,K某公司及K某累计还款金额为1602.8488万元,已超过借款金额1330万元,不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综上,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K某主观上明知C某系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依法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还提交了K某与C某的聊天记录、借款协议、还款凭证等客观证据,并申请调取了C某方的“出借人代表”身份材料,以证明K某客观上被隔离于底层资金募集环节。

三、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6年5月7日,检察院依法对K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通过中介平台借款的资金使用人被错误认定为非吸共犯、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通过紧扣“主观故意”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以证据论证当事人被中介隔离、对不特定公众事实不知情,成功阻断了刑事追诉。

在平台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资金使用人(借款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平台向社会公众集资的模式具有明知。如果平台的设计形成了信息隔离,使借款人始终以为是在向特定的“出借人代表”借款,则借款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当平台方“暴雷”后,借款人第一时间主动清偿、积极化解矛盾的行为,同样是证明其不具有犯罪故意的有力证据。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190分 (优于90.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0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95861 昨日访问量:262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