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林某系中山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因公司与江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支付34471.9元的协议。后因公司未履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公司一台串焊机。2022年12月,林某将该查封设备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24年10月,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审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律师辩护策略与作用
作为长期深耕珠海、中山两地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我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精准梳理案情,锁定法定从宽情节。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要求“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
经全面阅卷,我发现林某虽存在客观处置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其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程序节点,必须抓住这一黄金窗口。第二,积极修复民事关系,消除刑事追责基础。 本案根源为民事债务纠纷。我指导林某主动向债权人付清货款及利息共计36497.78元,取得对方书面谅解,从根源上消解了刑事处罚的必要性。正如司法实践所示,及时履行义务、修复被害人损失是争取不起诉的核心基础。第三,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我协助林某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建议其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系统的律师意见,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三、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落地成效。
作为服务于中山、珠海两地的刑事辩护律师,我深知刑事追诉对企业和个人带来的毁灭性影响——一旦定罪,将留下刑事案底,对个人征信、从业、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是审前阶段的最佳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林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挽救了当事人的前途,也为其企业的持续经营扫清了障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余培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