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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人、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主体认定

作者:杨轲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2次举报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机动车车主都有相似的疑问:把车借给他人开之后不幸出了交通事故,那么,如果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承担责任,除了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之外,车主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给出了答案: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过错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如果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假设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或同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则需先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如果还不够,则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侵权人就指的是机动车使用人以及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那么,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呢?

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的使用人,通常也会被列为被告一起诉讼,这是原告方为保全维权利益最大化的正常做法。作为车主,在出现类似情况时,一般只需要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号入座即可。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无刑刑事团队骨干律师,2022年洛阳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暨最佳辩手,2022年洛阳市全市司法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