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轲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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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他”

作者:杨轲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最近遇到两起咨询,基本案情相同:夫妻一方失踪多年,另一方欲离婚,但不知道能否离婚,如何离婚,以及离婚之后失踪一方出现如何面对。针对这一问题,我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咨询案情,对案情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有相同困扰的人有所帮助。

案情

甲(男)、乙(女)二人自由恋爱,于2011年3月在三门峡市渑池县登记结婚并在渑池县工作生活,两人于2012年10月生育一子丙。2016年2月,甲外出务工,从此音讯全无,乙通过多种途径寻找一年有余,未果。乙遂于2017年8月将丙带回洛阳市孟津县娘家抚养至今。2021年2月,乙欲与他人重组家庭,遭到甲方父母强烈反对。

一、甲的民法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甲自2016年2月离家外出务工,至今音讯全无,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下落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上个世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始终处于和平稳定状态,国内并未爆发战争,甲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从其失去音讯即外出务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甲至今下落不明已满5年。

二、甲下落不明,乙能否与甲离婚?

可以。乙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1、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二)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本案中,甲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乙作为其配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宣告甲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如果一年以内甲未出现,可以认定宣告甲死亡的事实得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甲死亡的判决。甲乙二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即判决作出之日起消除。

2、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乙申请宣告甲死亡以及起诉离婚由哪个法院管辖?

1、乙申请宣告甲死亡应向甲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甲的住所地为三门峡市渑池县。

3、乙起诉离婚应向乙的经常居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乙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其从2017年8月起在洛阳市孟津县生活,至今已三年有余,孟津县为其经常居住地。

四、甲乙婚姻关系解除后,甲又出现的,婚姻关系能否恢复?

1、若乙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则甲的出现不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恢复。甲乙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2、若乙仅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而并未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宣告甲死亡后,甲重现出现的,则视乙的情况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也就是说,乙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的,法院宣告甲死亡之后,甲重新出现,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甲乙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乙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乙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表示不愿意恢复与甲的夫妻关系的,甲乙婚姻关系便不会恢复。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无刑刑事团队骨干律师,2022年洛阳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暨最佳辩手,2022年洛阳市全市司法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5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