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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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肖响华律师刑事案例分享|收取工程定金涉诈骗罪,7天取保释放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2026-09-14

前言总结

杨某长期从事工程承包行业,因相信上家能够拿到东莞长安某公寓项目,在准备将其中混凝土部分分包给控告人时,收取5万元工程定金。后因项目未能落地,控告人以诈骗为由报案,杨某于202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介入后,围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系民事合同纠纷”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2026年6月25日,杨某成功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杨某,1992年出生,与父亲杨某良长期从事工程承包行业,有实际注册经营的公司在营业中。杨某相信上游发包方及介绍人陈赞等人能够帮其拿到东莞长安某公寓项目,并为此向陈赞等人缴纳了数十万元保证金。杨某打算在拿到该项目后,将其中混凝土部分分包给控告人,为保障合同履行收取控告人5万元定金。后因项目未能按预期落地,控告人以诈骗为由报案。2026年6月18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6月23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杨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不构成犯罪、系民事合同纠纷”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1.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杨某收取控告人5万元定金,是因为其当时相信自己已从上家拿到了分包给他的工程,准备将其中混凝土部分转包给控告人,为保证对方履行合同才收取定金,这是工程承包中的常见操作方式。杨某父子也向上家缴纳了保证金,有相关转账记录可证实。

2.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杨某长期从事工程承包行业,其聊天记录证明其一直努力向上游发包方争取承包工程机会。收取控告人费用并邀请其来到东莞长安,均是因为其确实磋商过该长安某公寓项目,有真实履约基础和意愿。

3.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案发后,杨某家属主动与控告人取得联系,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自愿代为赔偿控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控告人收到赔偿后,出具《刑事谅解书》,明确表示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并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

4.系初犯、偶犯,无社会危险性。杨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和收入,家庭中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不具备逃匿的现实条件与动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中,杨某收取定金系基于真实工程分包预期,有真实的履约基础和意愿,家属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更符合民事合同纠纷的性质,而非刑事诈骗。通过肖响华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实力雄厚,成员涵盖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刑法学博士以及金融、理工等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兼具东莞本土司法实战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覆盖组织卖淫、诈骗、帮信罪、掩饰隐瞒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依托大量成功办案经验的积累,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无罪释放、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最优辩护效果。

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兼党支部书记,2003 年正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