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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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主任律师执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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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串通投标罪:陪标、出借资质、打工员工是否也会被追责?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2026-09-14

肖响华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深耕刑事辩护25年,东莞本土资深刑辩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特约监督员。擅长普通刑事案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等。熟悉东莞公安、各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办案流程。其中在串通投标罪案件辩护有丰富的经验,连续取得多起取保、不批准逮捕的成功案例。

工程行业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老板安排我陪标,我只是打工做标书,出借资质我只是收一点挂靠费,我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东莞多起判例显示,串通投标罪,老板、实际控制人、资料员、标书制作人员、招标代理相关人员,都有可能被追责,但是不同身份定罪、量刑空间差异巨大。

1、老板、实际控制人、项目主导者

这类人员属于案件的组织者、决策者,商议陪标、支付陪标费用、操控中标结果,一般认定为主犯。如果同时存在行贿行为,还会涉及数罪并罚,量刑压力最大。

2、出借资质企业、挂名法人

单纯出借资质,对围标串标全过程完全不知情,没有参与报价协商、没有参与分赃,有辩护空间。但是明知对方要围标,仍然出借多家资质配合参与投标,收取陪标费用,依然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共犯。

3、普通员工、资料员、标书制作人员

实务当中这类人员被抓捕的非常多。区分关键点在于?主观是否明知?。 如果明知老板在实施围标串标,仍然按照要求制作多套标书、对接陪标单位、处理保证金转账,即便只是执行工作,也会构成共犯。 但是如果只是机械完成排版、打印,对串通报价、内定中标完全不知情,没有获取额外非法利益,有较大辩护空间;即便认定犯罪,也可以争取认定从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

4、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参与串通报价、泄露招标关键信息,协助操控投标结果,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怎么区分

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串通投标,属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如果是个人为了个人利益,借用公司名义实施,则属于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当中普通打工员工,不一定全部追责,需要结合参与程度甄别。

本地实操提示:被抓不等于全部要重判。辩护重点是区分主观明知、参与程度、是否获取非法利益,把次要人员从重责当中剥离。

FAQ家属常见问题

Q1:只是出借资质,没有参与报价,也会被抓吗?

A:要看主观是否明知对方用于围标,明知还配合参与投标,就有刑事风险。

Q2:公司员工,完全听从老板指令干活,可以直接无罪释放吗

A:不一定,但是有机会认定从犯,争取取保、不起诉或者缓刑,具体要看案卷证据。

Q3:单位犯罪,是不是所有员工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A:不是,只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参与实施的责任人员,普通不知情员工一般不追责。

Q4:处理串通投标刑事案件,委托律师一般什么节点介入效果最好?

A:接到传唤、被公安调查就可以提前咨询;一旦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务必抓住黄金37天窗口期委托,便于及时会见、核对涉案数额、提交法律意见、指导退赃,最大化辩护空间。

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兼党支部书记,2003 年正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