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因家庭生活困难,被微信好友“三川”以“去香港办信用卡可缓解经济压力”为由诱骗,赴港办理3张银行卡交他人“走流水”,未获利仅收500元路费,因此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肖响华律师介入后,围绕“主观无犯罪故意、情节轻、自首、家庭困难”等核心辩点展开辩护。公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2026年5月28日依法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基本案情
陈先生,82年,无业,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妻子患类风湿性关节炎,父亲脑梗后需长期服药照料,三名未成年子女均在读书。2025年5月,微信好友“三川”称去香港办信用卡可缓解经济压力,因办卡需核查流水,要求其先办储蓄卡“走流水”。陈先生听信后,办理联通电话卡,赴香港办理渣打银行、恒生银行、汇丰银行三张储蓄卡交他人协助“走流水”,未获利仅收500元路费。2025年7月,恒生银行通知其账户流水异常,陈先生随即赴港注销恒生、渣打银行卡。2026年4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陈先生主动返莞配合调查,次日被抓获,4月3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其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陈先生,围绕“非故意犯罪-情节轻微-争取取保候审”的核心目标展开辩护:
不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陈先生赴港办卡的真实目的是申请信用卡以缓解经济压力,系被“三川”以“走流水”为由诱骗,主观上缺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
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陈先生仅办理3张银行卡,系为同一对象提供帮助;无证据证明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以上;其仅获利500元路费,远未达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不符合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其在收到银行异常通知后主动注销银行卡,亦体现其无犯罪本意。
属于自首。陈先生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返莞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极其困难,无社会危险性。陈先生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配合调查,无毁灭证据、串供、逃避侦查风险。其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家属愿提供担保。
案件结果
2026年5月28日,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对陈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先生因被诱骗涉罪,情节显著轻微,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认定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当事人获释回归家庭。
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