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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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代理李某剪外甥手指涉故意伤害罪,不逮捕+取保+不起诉最终无罪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7-07

未成年人外甥多次盗窃屡教不改,舅舅李某(化名)经其母亲同意、并征得小乐(化名)本人同意后剪其左手尾指一节,意图警示管教,被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家庭管教动机特殊、自首、取得谅解、无社会危险性”等核心辩点,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推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彻底免于刑事追究。

基本案情

李某系未成年人小乐(12年出生)的舅舅。小乐长期多次盗窃,经多次管教无效。2026年3月22日,李某经小乐母亲同意、并征得小乐本人同意后购买剪刀,当晚在小乐房间内将其左手尾指第一节剪掉并丢弃。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6年4月16日,小乐因盗窃被抓获,供出伤情系李某所为。4月17日,李某主动投案,4月18日被刑事拘留,涉嫌故意伤害罪,拘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团队(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确立以“争取不批准逮捕、力争不起诉”为核心目标的辩护策略:

犯罪动机特殊,主观恶性小。本案系亲属间出于管教目的实施的伤害行为,且剪手指行为征得了小乐本人同意,与一般社会暴力伤害有本质区别,李某出发点系希望外甥改过自新,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事发自首。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当事人谅解。被害人小乐及其母亲均对李某表示谅解,律师协助规范谅解书的出具,确保谅解在司法程序中作为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被依法采信。

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及不批准逮捕。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论证李某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持续跟进,向检察机关重申李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取得谅解、家庭教育动机等情节,请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本案取得“不批捕—取保—不起诉”的完整无罪化处理结果:

2026年4月30日 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李某被取保候审。2026年6月17日,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定李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当事人未被起诉、未留案底,彻底免于刑事追究。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