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与网友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前告知自身患有艾滋病、对方自认患病且全程佩戴安全套,事后支付200元按摩服务费,却被以传播性病罪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无卖淫嫖娼行为、无传播故意、不构成犯罪”等核心辩点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当日取保获释。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某,7*年出生,系***保险公司服务部工作人员,无犯罪前科。其于2014年确诊艾滋病与梅毒,梅毒已痊愈,艾滋病长期在东莞**人民医院规范治疗,病情稳定。
2024年10月,李某与网友通过网络结识,线下见面时网友自称技师提供按摩服务,约定费用200元。期间网友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李某事前明确告知自身患有艾滋病,网友亦表示自身同样患病;李某坚持要求全程佩戴安全套,后双方发生性关系。李某支付的200元为按摩服务费。
2026年4月,李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刑事拘留,拘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团队(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李某,确立以“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不批准逮捕”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1. 不是卖淫嫖娼行为。传播性病罪的成立须同时满足“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且“实施卖淫嫖娼”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双方系网络结识后自愿发生关系,支付的200元为按摩服务费,无交易合意,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客观要件。
2. 不是故意传播。李某事前主动告知自身患病情况,对方自认患病;其全程要求佩戴安全套、长期规范服药,积极防范传播风险,无传播性病的主观故意。
3. 即便存在性交易,仍不构成本罪。李某已事前明确告知自身患病,对方亦自认患病,双方对风险有充分认知;且全程佩戴安全套,不具有传播性病的主观故意。
4. 也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属结果犯,须达轻伤以上。对方事前已承认同样患病,客观上未造成新的伤害后果,主观上无伤害故意。
5. 没有社会危险性。李某身患重病需持续治疗、羁押场所医疗条件不足;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在东莞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属愿担保,无逃匿串供风险,案件无罪可能性大。
案件结果
东莞**检察院经审查,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5月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获释。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通过肖响华律师团队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认定李某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得以在侦查阶段即重获自由。
备注:本案以上内容仅基于截至目前的案件进展作出客观陈述,最终处理结果以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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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响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