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梁某重整计划并终结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破230号(个1)】,本案被誉为国内个人破产第一案。
简单介绍下案情:2018年至2020年三年内,梁某成立两家公司研发蓝牙耳机、额温枪、早教机等消费类电子产品。因无稳定销售渠道和客户,两家公司无法实现盈利而持续亏损。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当事人梁某债务输额达到75万元,根据现有个人资产已无法清偿。时值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在深圳正式实施,国内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这对国内法治发展、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21年3月10日,梁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2021年5月11日,深圳中院受理了梁某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本案立案后,破产管理人详尽调查梁某个人资产情况,并对外公告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共计收到11家债权人申报的30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648289.02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10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合计564216.91元,其中本金500622.87元、利息和违约金等63594.04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在破产管理人监管下,梁某向债权人会议提出了重整计划草案,承诺在3年内偿还所有借款本金,所欠利息及滞纳金等在还清借款本金后予以免除;梁某一家每月保留77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同时保留生活必需品。经破产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经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个人破产制度是舶来品,最早发源于古罗马时期,在10-15世纪在欧洲得到长足发展。二战结束后,经济得到快速发展,欧美等国家基于社会经营实际需要,陆续将个人破产制度陆续纳入破产法中。美国1978年就确立个人破产法制度,德国1999年正式事实个人破产法制度。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制度。截至2023年6月27日9时,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我国目前失信被执行人高达8265420个。这些失信被执行人超过90%比例都是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俗称的老赖。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实施已经成为社会刚需,个人破产制度未来5-10年内必然在国家层面立法实施。
社会公众普遍担心,是不是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合法的债权因个人破产失效而无法得到清偿,形成有借却合法不还的局面。个人破产制度未来实施有何利弊呢?个人破产制度未来实施是有可能对过往合法债权形成影响的,通过重整、和解、破产方式解决个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更高效解决双方正当权益冲突,个人破产具体流程方式详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里不做赘述。同时,面临超800万的失信被执行人群体,个人破产法的实施能够更高效释放经济生产活力,给予个人破产者重新回归经济社会机会。促进更稳健、公平可控的个人经济交易、借贷方式,保障经济稳定性发展,降低系统性风险。这里也对借贷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科学、合理、安全的进行个人借贷业务,防止因个人破产而导致合法债权损失。笔者大胆预测,个人破产法未来立法实施后会推进个人法律业务进行,私人律师占比也会大幅提升,中国法治进程迈向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