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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荣探望权纠纷案:非婚生子女母亲起诉行使探望权,法院判决每月探望一次

发布者:华荣广州律师团队 时间:2026年07月17日 22人看过 举报

2026-07-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非婚生母分手时签署“放弃抚养和监护等各种权利”的协议,仅保留“女儿方便时最多每月探视一次”的模糊权利。此后七年,父亲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探望,母亲求助妇联、居委无果,母女关系日渐生疏。

案情简介:当事人陈女士与被告于2012年相识相恋,2013年非婚生育女儿。2014年分手时,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陈女士“同意放弃女儿抚养和监护等各种权利,以后除法律规定可以探视外(在女儿方便时,最多每月可探视一次),放弃任何权利”。协议签订当年陈女士仅探望过两次,此后从2018年起被告便不再理会她的探望请求。陈女士多次向妇联、居委求助,相关机构致电被告,但仍遭拒绝,七年间母女关系日益生疏。

律师办案经过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陈女士确实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白纸黑字写着“放弃各种权利”,被告也以此为由坚决拒绝配合。霍文杰律师围绕两大核心开展工作:第一厘清协议约定与法定权利的关系——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与子女最佳利益密切相关,不宜以协议方式完全剥夺;协议中“放弃抚养和监护”应理解为放弃直接抚养权日常监护权,而非对探望权的绝对放弃。

第二、用证据打破“不闻不问”的不利印象——霍文杰律师系统梳理了陈女士多年来向妇联、居委求助的记录,以及持续尝试联系女儿的种种努力,证明她从未放弃过对女儿的牵挂。

裁判结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作为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益,既满足成年亲属的情感需求,也是让未成年人获得更多关爱的重要途径。被告提出“需经女儿同意”的抗辩,并非影响女儿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探望情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陈女士每月最后一个周六上午9时前到被告住处接走女儿,同日下午17时前送回。探望权得以明确,七年思念终有法律回应。

案例启发:霍文杰律师借此案提醒大家: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不因一纸协议而丧失。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都享有法定探望权。协议中即使出现“放弃权利”的表述,法院也会严格区分“放弃直接抚养权”与“放弃探望权”——前者可以约定,后者不能以协议方式完全剥夺。如果您正面临探望权、抚养权等婚姻家事困扰,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用专业与温度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律所简介: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法律服务业居于领先地位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6年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44000********4B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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