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当事人以"使用权转让"名义购买商铺20年使用权并获赠近10年,但开发商逾期近四年未交付。代理律师通过精准定性为租赁合同,成功适用《民法典》第705条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强制性规定,并抓住开发商根本违约事实,最终实现合同解除、全额退还转让款及违约金,同时刺破关联公司格式条款,挽回额外服务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148982元购买某商铺20年使用权,合同另约定20年期满后赠送使用权至2048年底。同日,在开发商安排下,当事人与关联运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支付50000元"策划推广费",由该公司统一包租,前五年每月返还固定收益。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铺。然而,涉案商铺直至2023年5月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逾期近四年。期间运营公司虽零星支付了少量收益(共计4198元),但商铺始终未能实际交付使用。当事人认为其支付大笔费用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可实际使用的商铺,开发商的长期逾期交付已构成根本违约,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全款并索赔。
律师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手后,首先将案件性质精准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而非"使用权转让"合同。这一定性起到双重关键作用:其一,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将对方"赠送近10年使用权"的承诺认定为无效,削弱其合同整体价值的宣传基础;其二,将开发商定位为"出租人",其核心义务就是"交付租赁物",长期无法交付便无可辩驳地构成根本违约。其次,律师调取了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确凿证明涉案楼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后近四年才合法完工。这一客观证据彻底粉碎了开发商关于"已通过支付收益视为交付"的狡辩,因为物理上合法的交付前提根本不具备。针对运营公司以合同格式条款为由拒不退还50000元"策划推广费"的抗辩,律师重点质疑并要求对方举证实际提供了何种策划推广服务,在对方无法举证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因完全免除己方责任而丧失公平性。
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了当事人核心诉请。判决认定双方所签《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名为使用权转让,实为租赁合同,约定总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因开发商逾期交付近四年,远超合同约定的90天宽限期,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判决确认20年有效租赁部分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开发商返还全部转让款148982元并支付违约金20232元。同时,关联《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因丧失履行基础一并解除,运营公司关于"任何情况下不退费"的格式条款因未能证明实际提供服务而不被采纳,判决扣除已支付的少量收益后返还45802元。
案例启发:
本案带给投资者三点重要启示:
第一,市场上以"使用权转让""长期包租"为名的商业物业销售模式,法律本质实为租赁,其期限受20年上限约束,超期承诺在法律上难以保障;
第二,合同约定的"交付"必须是物理上的、合法的实际交付,开发商以支付收益"视为交付"的抗辩无法成立,投资者应将工程进度与合法手续作为考察核心;
第三,对于关联公司收取的各类"服务费""推广费"中的不退费格式条款,法律并非一概认可,若对方无法证明实际提供服务,该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遇到类似情况,应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华荣广州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