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劳动者在某肉类加工企业从事屠宰及猪圈清扫工作,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0月,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因企业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遂委托张律师代理维权。
二、争议焦点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仅存在劳务关系;
企业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三、张铁律师代理思路
张铁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认定标准,系统梳理了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论证逻辑:
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与企业均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主体资格;
管理与从属性关系:劳动者接受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遵守考勤制度,工作内容固定,具有明显的管理从属性;
劳动内容属企业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从事的屠宰及猪圈清扫工作,系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环节。
四、关键证据
张律师协助劳动者整理并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工资发放情况);
员工刷卡考勤记录;
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
与企业管理人员的通话录音及沟通记录;
出院记录及受伤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事实及双方用工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结果
仲裁机构及一审法院均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认定双方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接受企业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劳动内容属企业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成功案例。张律师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精准法律适用,帮助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前置程序中取得关键胜诉,为后续工伤待遇赔偿争取了主动地位。
该案亦提示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等于无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劳动关系不清引发法律风险。
七、律师提示
劳动者在工作中如遇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承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注意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