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X检刑不诉第Z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系某省互联网及数码产品销售领域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至2024年间,孙某企业在某互联网平台开设店铺时涉及“刷单”行为,被平台以“骗取补贴”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孙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骗取平台补贴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以涉嫌诈骗罪将孙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孙某到案后辩称,“刷单”行为系平台招商人员为提升业绩主动建议,企业系因拓展销售渠道需求采纳建议,主观上并无骗取补贴的故意。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第一时间开展会见与阅卷工作。通过梳理企业三年来的经营数据、分析平台招商人员的沟通记录、调取企业日常运营的财务资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案件存在以下核心问题: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
辩护人认为,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孙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孙某企业主营平台长期稳定运营,业绩稳居行业前列,不存在依赖“骗补”维持经营的动机。企业开设店铺的初衷是与平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拓展销售渠道,“刷单”行为系平台招商人员主动提议,孙某系基于对平台规则的信任而采纳建议,主观上始终以合法经营为目的。
二、孙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平台对“刷单”行为的存在是知情甚至默许的,不存在孙某“骗取”平台补贴的事实基础。平台招商人员的主动建议行为说明平台内部对“刷单”行为的性质存在认知偏差,不能将平台自身的监管失职归咎于商户。
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具有诈骗故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平台招商人员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孙某对“刷单”行为的违法性缺乏明确认知。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以证明孙某具有诈骗故意及行为。
四、对孙某的不当追诉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孙某企业系地方重点民营企业,对孙某的刑事追诉将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停滞,影响数百名员工就业及地方产业链稳定。本案应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导向。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论证案件的核心要点,明确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具有诈骗故意。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诈骗罪律师在企业合规辩护领域的成功范例。赵飞全律师精准聚焦诈骗罪“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通过梳理企业经营数据、分析沟通记录等方式,充分证明了孙某及企业主观上始终以合法经营为目标,并无骗取补贴的直接故意。
本案充分体现了“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司法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多次提出“避免将经济纠纷刑事化”。对涉企案件的办理,应严格区分创新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与刑事犯罪,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