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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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到不起诉——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再成功办理一起强制猥亵犯罪案

发布者:尹伟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当事人张三酒后与受害人共处一室,期间发生触摸对方隐私部位的行为,受害人就此报案。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后,以张三涉嫌强制猥亵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续检察机关依法对张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侦查阶段前期,张三家属委托其他律师但进展不顺。直至侦查后期,家属委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尹伟军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时,受害人情绪强烈,拒绝与张三家属接触,明确不愿对张三予以谅解,案件办理面临较大阻力。一旦刑事指控成立,张三将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工作、生活将造成重大影响。

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之后,尹伟军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工作,多次会见在押当事人张三,全面细致核实案件全部经过,厘清案件每一处事实细节,从案件细节当中梳理案件突破口,对案件事实、行为背景、主观状态、案件证据进行完整研判,确定整体辩护策略。

侦查程序终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最大难点在于被害人坚决拒绝和家属见面沟通,谅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侵害人身权利类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是修复社会关系、推动案件良性处理的关键因素,但直接接触被害方存在诸多程序与现实障碍。

尹伟军律师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在征得承办检察机关同意的前提下,绕开情绪对立的家属沟通渠道,直接与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开展正式接触与多轮谈判沟通。沟通过程中,既充分尊重受害人感受,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当事人真诚认错悔罪,最终促成受害人出具书面谅解材料,化解双方尖锐矛盾,完成社会关系修复这一关键环节。

与此同时,尹伟军律师同步梳理、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结合全案事实、证据、谅解结果,撰写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审查起诉部门。后续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阐述本案案件背景、行为发生情境、当事人主观状态、悔罪表现、已经完成矛盾化解等各项辩护意见,论证本案综合情况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恳请检察机关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张三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充分审查全部案卷证据材料,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以及各项材料,综合考量本案案发情境、当事人悔罪态度、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修复等全部情节,最终依法对张三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当事人张三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免于刑事处罚,使其得以回归正常生活,避免了刑事定罪带来的终身影响。对受害人而言,通过刑事和解程序,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精神伤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抚慰。对社会而言,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妥善解决,受损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案件实现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从侦查后期的紧急介入,到会见中抽丝剥茧发现细节突破点,再到克服和解困境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每一步都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尹伟军律师此前已有多起案件取得不捕不诉、二审改判等有效辩护效果,部分案件还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新时代全国巡礼案例,获中央电视台报道。本案的成功办理,再次印证了专业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

本案也提示公众,酒后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切莫因醉酒放纵自身行为,触碰法律红线。


尹伟军律师,从警15年,执业后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现任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担任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入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合同纠纷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1450120********38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