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XX刑终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5年出生,系某石油贸易公司实际经营者。2019年6月起,李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在与乙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虚构合同等方式,让乙公司为公司虚开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1800余万元,均已认证抵扣。此外,2020年1月,李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两家公司为公司虚开成品油专票,涉及税款720余万元,均未抵扣。
一审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辩护过程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案卷材料,深入研究了成品油贸易的行业背景和成品油发票模块的监管机制。
赵飞全律师经分析认为,李某获取进项发票的真实目的并非骗抵增值税税款,而是为了突破成品油模块的库存限制,使其能够在系统中完成销售开票。这一行为的实质是规避成品油消费税的监管规则,而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骗抵增值税款。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定性为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李某不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主观目的。
自2018年3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成品油发票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建立购进、库存、销售的数量勾稽关系。李某采购了一批成品油但供货商未能提供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在成品油模块中没有相应的库存数据,无法对外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为突破这一限制,李某让他人为其虚开成品油专票,目的是增加库存数据以便正常开票。李某的真实目的并非骗抵增值税税款,而是规避消费税监管规则。
二、李某的行为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
李某接受虚开发票的目的是增加成品油模块库存,而非骗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行为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实际损失。
三、本案应定性为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
根据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限缩为“骗税型虚开”。对于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二审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虚开发票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六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二审辩护成功实现罪名变更、大幅减轻刑罚的典型案例。一审判决十一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六年,刑期减少了近一半。本案的成功改判,关键在于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核心区别——是否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是否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和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均明确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赵飞全律师紧扣这一司法动向,从行业监管机制入手,深入论证了李某行为的真实目的和实质定性,最终说服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法律价值和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