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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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武律师劳务合同案例:凭一纸“欠条”定分止争:在被告缺席的庭审中,成功为两位劳务者追回全部拖欠报酬

发布者:李正武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1日 46人看过 举报

2026-05-11

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李正武律师。最近,我同时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一审胜诉。在本案中,我同时作为原告李某舫与第三人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关系梳理,成功帮助两位当事人确认了债权,法院判决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及利息。

我的两位当事人(下称“劳务提供方”)与被告杨某(下称“雇主”)相识。此前,两位劳务提供方在雇主所承接的位于青海省某地的建筑工地提供“盖木板”的劳务,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按每平方米45元计算。劳务完成后,经双方结算,雇主确认共结欠两位劳务提供方劳务报酬总额为人民币40,400元。为此,雇主向两人出具了一份《欠条》,其中明确载明:“欠付李某舫、樊某工资人民币¥40400元整”,并承诺最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无条件偿还。

然而,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雇主并未履行支付义务。多次催收无果后,两位劳务提供方决定委托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其中,我的当事人李某舫提起了本案诉讼,要求支付其享有的20,200元份额及相应利息;另一当事人樊某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另案起诉主张其享有的20,200元份额。我同时接受了双方的委托。

在诉讼策略上,本案的核心在于夯实两个基础:一是证明劳务关系成立,二是证明债权数额明确。我们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就是那份由雇主亲自出具的《欠条》。这份证据直接证明了欠款事实、欠款总金额以及还款期限。同时,为了明确两位劳务提供方各自享有的债权份额,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清晰陈述了40,400元欠款由两人平均享有的事实,这使两位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具体化和特定化。

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我作为原告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证据链,并阐述了法律意见: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债务,应当依约履行。现其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报酬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书认定,原告提供的《欠条》及第三人的说明能够证明劳务关系成立及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请: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舫支付劳务报酬20,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劳务报酬纠纷中,一份由雇主出具的、权责清晰的结算凭证(如《欠条》)是维权的利器。作为代理律师,我的工作是在诉讼前帮助当事人审视和固定此类核心证据,并在诉讼中,即使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依然通过严谨的逻辑向法庭呈现清晰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将书面债权转化为受司法强制力保护的胜诉债权,高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的劳动报酬得以兑现。


李正武律师,现执业于重庆志和智(大足)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仔细负责,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速发现对当事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大足区
  • 执业单位:重庆志和智(大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
重庆志和智(大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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