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李正武律师。近期,我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维持原判”终审结果。本案中,面对债务人(上诉人)试图将债务转嫁、拉入其他主体共同担责的激烈上诉,我与我的当事人(被上诉人)坚守法律与事实,成功抗辩,稳固地守住了我们在一审中取得的全部胜诉成果。
我的委托人(下称“B厂”)与“A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截至2018年底,经双方对账,确认A公司尚欠B厂货款十万余元。后因A公司始终未能支付,B厂委托我提起诉讼。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A公司与另一家“C公司”签订了合并协议,并已将主要资产交付,但合并后的新公司并未完成工商登记。A公司据此在一审、二审中均极力主张,其与C公司已实质合并或人格混同,案涉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主体或C公司承担,企图金蝉脱壳。
我作为B厂的代理人,核心诉讼策略非常明确: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锁定直接债务人。 在庭审中,我向法庭明确指出:第一,案涉《对账函》的签约双方明确为B厂与A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第二,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并协议属于其内部安排,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B厂。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但本案中“合并后”的公司并未依法成立,因此合并前的债务仍应由原主体A公司承担。第三,对方声称的“人格混同”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内部的管理、财务往来不足以构成法律上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关联公司连带责任的充分理由。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由A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林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了B厂对C公司及其股东“陶某”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我的核心任务是防御,即稳固一审胜果,驳回上诉。针对上诉人A公司提出的大量旨在证明其与C公司混同的新证据,我与当事人进行了审慎分析。在法庭上,我们着重强调:本案作为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我方一审的诉请已获支持,我方并未上诉。上诉人A公司要求判令案外人C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该上诉请求实质是为我方(被上诉人)设定义务,与我方诉求相悖,我方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最终裁定,A公司的该部分上诉请求不具备“上诉利益”,不予审查,并认定其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涉及公司合并、人格混同等复杂背景的债务纠纷中,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必须牢牢抓住“合同相对性”这一根基,避免陷入债务人内部复杂的关联纠纷之中。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稳健的诉讼策略,我们成功抵御了债务人的上诉冲击,使得委托人B厂的债权始终得以向明确的债务人及其股东追索,无一落空,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份终审判决,为委托人最终收回全部货款及利息,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李正武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