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柴某原为同事及恋爱关系。自2019年9月起,柴某多次以各类事由向王某借款,款项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2021年9月23日,柴某出具书面欠条,确认截至当日欠付借款7.4万元。出具欠条后,柴某又陆续向王某多笔借款,累计新增出借金额3万余元,期间仅偿还一千余元。双方对账核算后,王某主张累计出借总额11.7万余元,扣除柴某全部还款两千余元,尚欠本金11.5万余元。经多次微信、电话催告,柴某始终拖延不还。王某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某、陈凯茵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柴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1.5万余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3.7%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起诉时,代理律师完整整理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全部转账流水、书面欠条、款项对账明细表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了多年多笔借贷往来的全过程。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能否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即部分借款是否具备充分的转账凭证予以佐证;二是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双方从未就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作出书面或口头约定,原告主张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息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柴某送达开庭传票,但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的全部诉讼权利。法院经缺席审理,结合原告提交的全部转账凭证与欠条核对账目后认定:欠条确认7.4万元本金,后续新增借款合计3万余元,扣减还款一千余元,合法欠款本金为10.3万余元;对于原告超出该金额的本金主张,因缺少对应完整转账佐证,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从未约定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根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仅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法院据此将计息起点调整为本案立案日2022年6月20日,计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提前起算利息的诉求。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柴某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3万余元,并以10.3万余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陈凯茵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一是证据组织方面,针对多年多笔零散微信借贷的特点,系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书面欠条及对账明细,构建完整证据链,有效还原借贷全貌;二是诉讼策略方面,准确评估证据充分性,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金额,并在利息主张上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诉求;三是庭审应对方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充分借助书面证据说服法院支持主要诉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陈凯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