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宏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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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星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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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条文 利用夫妻财产混同理论为当事人争取房产最大份额

发布者:马宏侠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1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男)婚前有一套商住房,与王某(女)结婚两年后,将名下的商住房以150万价格出售,并将其中的140万用于购买位于北京东城区学区房的首付款,登记在王某名下。结婚七年后,因张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并且毫不关心王某及孩子,双方感情日益淡薄,故王某委托马宏侠代理离婚诉讼案件。

      办案过程

      案件审理中,法官用了很长对双方进行调解,称虽然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用男方婚前房产的售款支付了大部分首付,建议应按一定比例分配两人的份额,男方更是坚持按140/10的比例,只同意给我方当事人7.14%的份额。马宏侠律师据理力争,引用《婚姻法》第17条(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男方婚前房产为商住房,出售的房屋属于投资收益,经过较长的婚姻生活,该部分首付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且该婚前房产根据2017年326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的限购政策,该商住房将面临无法出售,价格腰斩的局面,而王某将其出售转化成学区房,对房屋的增值贡献更大,综合双方的贡献,按公平公正的审判规则,故应双方各占50%份额。

    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采纳马宏侠律师的意见,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张某50%房屋折价款,并支持了王某要求张某支付婚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取得圆满的结果。

    律师说法

    一般一方婚前出售房屋婚后又共同购买新的房产,在离婚时,法院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一、将一方婚前房产在新房产的出资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后房产的价值中提出来归为一方个人财产,剩余的价值再按夫妻双方五五平分;二、将出售婚前房产的一方视为对婚内房产有较大贡献,从而按一定比例来分配双方所占房产的份额。三、这是最少见的,就是本案的结果,不考虑一方婚前房产的贡献,视为夫妻财产混同,双方平分婚内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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