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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全面胜诉)

发布者:索雯婧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7-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一)当事人信息

我方委托人(原告/被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主营商品混凝土供应、建筑施工,因历史执行案件产生重复付款损失,委托本所律师全权代理一审、二审诉讼。

被告/上诉人:两名自然人(原第三方贸易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下称“两自然人股东”);

原审第三人:某商贸有限公司(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案涉主体:已注销的实业服务公司(两自然人股东全额持股,自行清算注销)。

(二)案件由来

多年前,建筑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商贸公司存在执行债权债务,三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以商品混凝土抵债结清执行案款项。后续四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建筑公司按流转安排出具金额203.49万元转账支票,交付至实业服务公司并取得收款收据。

后续商贸公司否认案涉混凝土抵债行为有效,不认可该支票系履行《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执行案件,法院出具执行异议裁定书,认定案涉转账支票不能抵偿建筑公司欠付商贸公司的债务,并全额扣划建筑公司执行款项,造成建筑公司重复支付203.49万元,产生大额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建筑公司核实发现,收取支票的实业服务公司已由两名自然人股东自行办理注销,清算报告虚假载明债权债务全部结清,股东书面承诺注销后全部遗留债务由股东承担。委托人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二、一审诉讼核心代理思路与举证工作

(一)诉讼请求

判令两名原股东共同返还款项2034877元;

判令两股东支付自款项交付次日起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利息580422.18元;

判令两股东以203487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自起诉次日至实际清偿完毕的持续利息;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我方核心举证体系(层层闭环,锁定对方无合法收款依据)

债权基础证据:《和解协议》、原执行案件文书,证明建筑公司抵债初衷、原始债务金额;

款项流转凭证:转账支票背书记录、实业服务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完整证明203.49万元款项实际由该公司收取;

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法院已终局认定该笔支票交付行为不构成履行《和解协议》,商贸公司未认可抵债,建筑公司付款目的落空;

损失实锤证据:执行通知书、退款申请表、结案通知书,证明法院已全额扣划建筑公司款项,委托人形成双重付款损失;

股东追责核心证据:实业服务公司工商内档、清算报告、股东注销承诺书。证明:两自然人系100%持股股东、清算组成员;清算报告虚构债权债务结清,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建筑公司申报债权;股东书面承诺公司注销后所有遗留经济、法律责任由股东承担。

(三)一审关键抗辩观点

实业服务公司收款无合法法律基础

款项交付的唯一目的是履行三方抵债《和解协议》,但生效执行裁定已否定该抵债效力,实业服务公司收取203.49万元丧失对价基础,属于无合法依据占有款项,依法应当全额返还。

两股东虚假清算注销,应当直接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如实清理公司债务,出具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同时签署注销兜底承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应对公司全部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资金占用利息主张具备合同及法律双重依据

《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若抵债条款未履行,权利人有权主张返还货款;被告长期占用资金,客观造成委托人融资成本损失,应分段按照央行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标准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

被告抗辩“债务抵销、走账无实际获利、三方终止协议有效”均不成立

被告单方提交的《三方合同终止协议》印章与商贸公司备案公章尾号不一致,仅有被告单方持有,无各方留存原件佐证;被告未申请印章司法鉴定,无法举证协议系商贸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所谓“走账闭环、债务抵销”无生效裁判、对账凭证支撑,与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完全冲突。

(四)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委托人全部诉讼请求:

两名自然人股东共同返还建筑公司2034877元;

支付2018年3月22日至2025年10月19日利息合计580422.18元;

以2034877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承担。

三、二审对方上诉争议焦点与我方代理应对

(一)上诉人(两股东)上诉四大核心主张

本案应为债务抵销合同纠纷,一审案由定性错误,不应认定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三方合同终止协议》真实有效,各方债权债务已抵销完毕,委托人无权主张返还款项;

案涉款项仅为财务走账,股东未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无返还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

执行异议案件两股东未参与,该裁定不能作为约束本案的裁判依据,委托人应另案推翻执行裁定,而非起诉股东。

(二)二审我方代理核心抗辩意见(索雯婧律师庭审完整阐述)

案由定性准确,股东责任诉讼路径合法

案涉收款主体实业服务公司已注销,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依据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直接起诉虚假清算、承诺兜底的原股东,案由定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虽存在合同抵债背景,但最终争议核心是股东违法注销公司逃避债务,一审案由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上诉人提交的终止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举证不能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原审第三人商贸公司当庭否认协议真实性,印章编号与备案公章不符;协议仅由上诉人单方持有,不符合三方协议各执一份的交易惯例;上诉人未申请印章司法鉴定,无其他转账、对账记录佐证债务结清,无法证明系商贸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具有免证效力,上诉人无权直接否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已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无需另行举证,上诉人如有异议,应当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不能在本案二审中直接否定执行裁定效力;我方提交的执行结案文书,已充分证明委托人客观存在双重付款损失,债权受损事实明确。

款项流转外观足以证明实业服务公司实际收取款项,是否内部走账不影响返还义务

支票背书、收款收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实业服务公司收取案涉款项;至于资金内部流转、股东是否实际获利,属于其公司内部财务安排,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抵债目的已被生效裁定否定,收款丧失合法基础,返还责任不因内部走账而免除。

股东虚假清算注销,法定清偿责任不可免除

两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出具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同时书面承诺承担全部遗留债务,无论其主张内部债务抵销是否成立,均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应当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全额清偿责任。

(三)二审补充举证

二审阶段我方补充提交执行通知书、退款申请表、结案通知书,当庭完整证明委托人已在原执行案件中重复支付全部款项,损失真实、金额确定,进一步夯实债权受损事实。

四、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信索雯婧律师全部代理观点,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两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名上诉人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委托人203万余元本金及全部利息诉求全部获得司法支持。

五、本案办案亮点与办案总结

(一)办案亮点

精准锁定追责路径,突破“公司注销无追责主体”困境

面对债务人公司已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难点,未局限于合同纠纷,直接从虚假清算注销、股东兜底承诺切入,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追究股东连带清偿责任,从根源解决执行回款主体缺失问题。

巧用生效裁判免证规则,简化核心事实举证

以在先执行异议生效裁定作为关键定案依据,直接证明抵债行为未被第三方认可、委托人重复付款受损,大幅降低我方举证难度,彻底推翻对方“债务抵销结清”的核心抗辩。

证据分层质证,击破对方虚假证据

针对对方单方提交的终止协议,从印章真实性、证据持有形式、举证责任分配三层逻辑反驳,指出其未申请司法鉴定、无配套交易凭证,法院直接不予采信该关键抗辩证据。

分段精细化利息计算,全额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严格区分2019年LPR改革前后利率标准,精确分段核算多年资金占用利息,完整引用《和解协议》返还货款条款作为利息主张合同依据,本金、利息全部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一、二审诉讼思路连贯统一,抗辩逻辑闭环

一审夯实债权、损失、股东责任基础,二审针对对方新增上诉理由逐一拆解,区分“执行裁定救济路径”与“股东追责诉讼”的法律边界,厘清合同关系与股东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两级法院均完整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二)案件实务启示

企业以物抵债、多方走账结算时,务必留存三方盖章原件、对账确认单,避免后续第三方否认抵债效力造成双重付款损失;

交易相对方公司注销前,务必核查清算档案,若存在虚假清算、股东兜底承诺,可直接起诉原股东追偿,无需受限于已注销公司主体;

商事交易中单方持有的协议、与备案印章不一致的文件,证明效力极低,签订多方协议应当各方各执原件,留存完整用印、对账凭证;

债权人遭遇重复付款、债权落空时,可同步调取执行文书、工商注销档案,从合同履行、股东清算责任双重维度主张权利,最大化挽回资金损失。

索雯婧,女,西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新疆大学法律硕士,企业合规师(高级)。自加入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来,协同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2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1650120********29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