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后继续上班,合同到期不续签,成功追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
一、案情简介
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了工作9年的张阿姨,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金。带着委屈和不甘,张阿姨找到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初步判断,公司未续签合同且不支付补偿的行为明显违法,张阿姨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俗称“N”)。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在与张阿姨的深入沟通中,一个关键的“隐藏”权益浮出水面:张阿姨曾于打扫卫生时不慎滑倒摔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如今合同到期不续签,张阿姨可以依法主张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办案过程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在与张阿姨的深入沟通中,敏锐地挖掘出曾被忽视的关键事实——九级工伤伤残这一“隐藏”权益。
团队随即为张阿姨详细梳理并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其可主张的三大法定权益,积极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凭借扎实的证据链,团队经过多轮专业、有力的沟通和谈判,最终在仲裁庭主持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代理思路
本案的核心,在于帮助张阿姨把“显而易见”与“隐藏”的法定权益一并主张到位,共梳理出三大权益:
权益一: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N)。?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主动提出不再续订,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权益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无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还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只要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标准(以四川省为例):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九级伤残对应支付月数为10个月。同时按距退休年龄调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权益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律依据同上,此项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计算标准(以四川省为例):基数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对应支付月数为6个月。
四、办案结果
经多轮谈判,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张阿姨一次性支付52,789.59元;同时,双方配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张阿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109.8元)的申领手续。两项合计9.7万余元。原本可能错失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终均纳入合法诉求范围并得到落实。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