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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审是律师助力拿到13.7万工伤赔偿

发布者: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6月26日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审是律师助力拿到13.7万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王某经人介绍在某工地担任杂工,入职仅一周便在作业时被远处飞来的不明物体击伤右眼,经医院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及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等多种严重损伤。事发后,劳务承包公司仅垫付部分医药费即不再过问,王某及家属多次沟通未果,遂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律师团队代理维权。王某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55岁),未签订劳动合同,案件涉及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责任主体确定等复杂问题。
办案过程
1.接案研判与取证陪同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与王某深入沟通,明确其诉求,确定以工伤赔偿为主要路径。鉴于王某年龄较大、法律意识薄弱、取证能力有限,办案律师全程陪同其梳理、补齐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记录、工作现场信息、工资支付凭证、工友证言等,为后续程序奠定基础。
2.仲裁前置与确认用工主体责任诉讼
因本案需仲裁前置,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收集完备证据后首先申请劳动仲裁,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务承包公司为王某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团队指出,王某虽达退休年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但其属于能够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存在构成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可能,公司应作为用工责任主体。法院经审理采纳该意见,判决确认公司为王某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
3.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生效判决作出后,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协助王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认定为工伤;随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
4.工伤待遇仲裁及强制执行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依据法定标准逐项核算赔偿总额,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十级工伤待遇共计137338.52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3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1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700元、医疗费19549.52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公司逾期未履行,团队果断代理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全部款项执行到位。
代理思路
突破超龄主体障碍,确立工伤适用可能:针对王某已达退休年龄、未签合同的现实,援引相关规定论证超龄务工人员如属于可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在工作期间受伤仍可申请工伤认定,不受劳动关系认定的绝对限制,从而开辟工伤赔偿路径。
以诉讼确认用工责任主体,替代仲裁前置障碍:仲裁不予受理后,及时转向诉讼确认用工单位责任,通过法院生效判决固定主体,为后续工伤认定和待遇仲裁提供坚实基础。
全程协助取证,弥补当事人能力不足:鉴于王某年龄大、证据意识弱,律师深度介入每一环节的证据收集与整理,确保医疗记录、工作事实、费用票据等材料完整、合法、有效,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程序受阻。
侵权与工伤路径并行告知,尊重当事人选择:在确认用工主体后,明确告知王某既可选择依《民法典》主张侵权赔偿,也可选择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经沟通后按当事人意愿推进工伤程序。
强制执行准备前置:在仲裁裁决后即预判公司可能拖延,提前准备执行申请材料,确保在履行期届满后第一时间启动强制执行,最大限度缩短实际受偿周期
办案结果
本案经仲裁前置、确认用工主体责任诉讼、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仲裁及强制执行等程序,最终为王某全额执行到工伤赔偿金137338.52元,涵盖医疗费、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全部法定项目。款项已全部支付到位,有效保障了超龄务工人员因伤致残后的医疗康复及基本生活来源,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超龄人员仍可主张工伤待遇”的典型实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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