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佐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债务较多、不良征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34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强诚信社会建设,失信人员在生活、工作中受到限制,如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一些岗位对个人征信提出了“特殊要求”,用人单位甚至以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用人单位针对特定的岗位可以设定“特殊要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义务的履行依赖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高度信赖,鉴于现代劳动岗位的多样性,在特定行业中可以设定某些合理约束。当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特殊要求”,应当基于职业本身的内在需求,存在正当性;还应当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有合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中的处罚规定合情合理等。

       对岗位的“特殊要求”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为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知情权,除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如吸毒、赌博、嫖娼等行为无需明示告知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执行职务、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规章制度中应当予以细化,即劳动者所犯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若未将劳动者个人债务或征信问题纳入规章制度或明确约定于劳动合同中,就不能以劳动者债务较多、不良征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