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单位缴纳社保,并不必然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如双方仅存在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并不必然认定其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具体情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缴社保性质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风险一般是委托挂靠的非单位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从而进一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索取经济补偿金。因此,被挂靠的单位应完善相关制度,保存好委托代缴社保的相关协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