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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产生的就业歧视行为

发布者:左佐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461人看过

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就采取拒绝录用、拒绝返岗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就业歧视行为?


不能。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医学证明或者14天的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无恙,不会感染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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