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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

发布者:温衍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4日|分类:私人律师 |213人看过

一、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当事人可采取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条途径解决纠纷:

1、协商解决;

2、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向劳动争议仲裁争议委员会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

3、证明争议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判断所申请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断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0085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之前的为六十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从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社会保险参保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等信息入手,判断仲裁申请应当向潍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各县市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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