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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助我方公司维权

发布者: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6日|分类:工程建筑 |1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被上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与上诉人签订《劳务公司承包框架协议》,将某县、某某县部分通信非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上诉人,同时签订定价协议明确各项目施工单价。工程施工中,上诉人所做大部分光缆直埋深度未达行业0.8米标准。2020年12月,发包方验收时因该质量问题,分别将两地区直埋光缆结算单价降至原单价的60%、75%,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此前委托人已按上诉人要求支付276689元工程款,上诉人却诉至法院,主张122791.5元劳务费、6040元垫付材料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委托人遂委托本律师团队代理二审。

 二、代理核心策略

 (一)厘清合同性质与质量责任

 针对上诉人称合同为“劳务承包”而非“工程分包”、否认质量责任的主张,本律师团队指出:案涉协议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含线路、管道等工程,且定价协议关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质量要求,实质为工程分包关系。同时强调,施工期间上诉人未与委托人确认直埋标准却盲目作业,且发包方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后,双方均未参与整改,上诉人作为施工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反驳工程款与材料款诉求

 工程款方面:上诉人虽提交结算单据,但无法证明不合格直埋工程的具体工程量,导致无法核算合理价款。且委托人已支付276689元工程款,结合发包方因质量问题扣减的结算款,上诉人主张额外劳务费缺乏事实依据。

 材料款方面:上诉人仅以手写收据主张6040元垫付材料款,无委托人签字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诉求不应被支持。

 (三)强化证据与法律适用

 庭审中,本律师团队提交发包方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证实质量问题及已付款事实。同时援引《民法典》《建筑法》相关规定,论证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上诉人未按标准施工且举证不足,其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与意义

 二审法院采纳本律师团队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明确了建设工程中施工方的质量责任与举证义务,为同类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维护发包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参考,也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履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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