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聊聊遗嘱的问题。本来按照上次的更新内容,遗嘱的话题可以告一段落。但是众所周知,上个月刚刚结束的两会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届时,现在的民法总则、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将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今天和大家聊聊明年开始关于遗嘱部分的重大变更内容。
民法典中继承编的1142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个法条就是从法律层面对过去的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
过去的方式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但是往往现实生活当中出现两种纠纷情况较为普遍。一种是垂暮之时认为自己过去立过的遗嘱不合适,想要变更继承人。但是如果存在公证遗嘱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是没办法直接撤销或变更的。除非立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或直接要求,但遗嘱这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处分本身带有时间上的急迫性,现实生活当中无法做到完全满足当事人要求的程度;另一种是当事人感觉身体有恙,为了效力问题想要立公证遗嘱。但是想要公证立遗嘱或委托公证机关办理其他业务的人太多,排队时间较长且公证部门从审查到备齐材料也非常繁杂。如果遗嘱没有订立或订立的过程当中当事人不幸去世,那么最终还是没有最具效力的遗嘱。
这次民法典的颁布,主要是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角度出发,对于多份遗嘱当中声明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以后也不再是公证遗嘱的效力独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在正式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还是按照目前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如果等到明年以后就是按照新法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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