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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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共债(1)

发布者:黄俊益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99人看过

?大家好,这几期我和大家一起分享近几年婚姻关系当中矛盾比较突出的一个话题,也是很多女性作为受害者,认为法律规定有失偏颇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

先说一下概念,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是共债。这个规定过于笼统,跟很多法条一样,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满足许多复杂的实际情况,也引来了争议。

打个比方,我和马爸爸借了1亿,写了借款协议,还款日期,利息什么的都写了。钱一旦到我帐,利用各种龌龊的手段全部转移到我老婆名下。到期肯定还不上,而且我也没想过要还,那么马爸爸告我要求还钱。我就是要命一条,要钱没有;我老婆也是两手一摊,他自己在外面借的钱,我不知道,如果马爸爸认为是我们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请证明这笔钱用作我们共同生活。就是这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是打死他都没法证明夫妻内部关系的,因为配偶一方是否知道举债的事情也好、这笔费用是否用着家庭生活也罢,始终是家庭内部问题,外人能够知道的概率太低了。这就在无形当中降低了人和人之间的信任感,也不敢让人把钱借出去,对于保护市场环境中的公平交易、信赖利益是极大的破坏。

所以到后来2004年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时候第二十四条当中对夫妻共债明确定义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什么意思呢?还是上面我借钱的例子,但是这次借钱的事情发生在了2004年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后,我还是用上面法子坑债权人行不行?不行,因为只要债权人把我和我老婆作为连带被告告进去,不管借款协议有没有我老婆签字,只要这个借款行为发生在我俩没离婚的时间段里,那么就是共同债务,我们两个人要一起偿还。

这两个案例有没有区别?第一个例子里是我们夫妻联手坑债权人,那么第二个例子有没有可能是我和债权人联手坑我老婆?而且是我老婆根本不知道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可能要背上5000万的债务?

关于这类问题,最高法后来有释义,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尤其涉及到夫妻共债的问题的时候要求主审法官必须审慎对待。对借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有没有能力借钱、通过什么方式借、交易方式、习惯、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有真实债务发生,最大程度上保护配偶的利益。但是,我们还是那句话,法律保护的是相对公平,没有绝对公平。今天话题临结束再和大家说个讨论题,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婚内产生的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这个协议能不能阻止债权人向双方追索要求还债?留到下期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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