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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劈腿、家暴两年,法院判决:离婚!没有补偿。

发布者:张金玉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674人看过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完满,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一帆风顺的婚姻。在婚内,一方一旦涉及出轨、劈腿等事情,会必然的令对方产生不信任感,最终会导致婚姻的结束。




那么,婚内一方出轨,是否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况导致离婚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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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实践中,法官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多少呢?我通过裁判文书网,查阅了上海市2015年-2018年度50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诉讼案例,法院无一支持。




其中,(2017)沪0118民初5416号判决书,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男方在婚内多次出轨、家暴女方,并且有多张出警记录和医疗记录,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男方,要求:1、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的精神赔偿人民币5万元;2、被告支付家庭暴力以及抑郁症医药费367元。法院认为,原告只有在离婚案件中,因家暴导致离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本案是婚后损害责任,故全部不予支持。




(2017)沪0118民初1252号判决书,被告提出反诉称原告与多名女子出轨,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法院以原告予以否认出轨,且被告无证据为由驳回了这项诉请。




(2017)沪0113民初1707号判决书,原告以被告外遇、家暴为由主张精神损害10万元。被告称,被告没有第三者,是关系稍微好一点,没有不正当的关系,并且也没有打伤过原告,因此不同意支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精神赔偿的理由张根本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实际上法院的意思是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出轨、家暴,也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出轨、家暴导致的离婚。

法院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要求,未免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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