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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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XX、曾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指定辩护人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被告人王X在清理购买的老房子时发现了一把火铳,遂将火铳带回家中放置在三楼楼顶杂物间。另外,衡南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6月20日从被告人王X家三楼杂物间搜出两把枪支疑似物。经鉴定:被扣押的三把枪支疑似物中两把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一把枪支疑似物为以气体为能量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三把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郭X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的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仅能认定为两把,鉴定意见中0620180XXXX0003号检材缺乏枪口比动能的数据,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的枪支;被告人王X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X未公开使用或出借他人使用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王X在清理购买的邻居王X乙岳父的老房子时发现了一把火铳,由于王X乙岳父已经去世多年,而王X乙全家又没居住在当地,被告人王X遂将火铳带回家中,放置在三楼楼顶杂物间。另外,衡南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6月20日从被告人王X家三楼杂物间搜出两把枪支疑似物,据被告人王X自行供述,这两把枪支疑似物分别系其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自行组装和将其父亲施工用的射钉枪改装而成。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扣押的三把枪支疑似物中两把为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一把枪支疑似物为以气体为能量的枪支。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唐X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三把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郭X提出鉴定意见中0620180XXXX0003号检材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的枪支,但被告人王X及辩护人郭X均未提出对枪支的性能进行重新鉴定,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衡南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王X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王X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郭伟律师,毕业于国家211工程重点法学本科院校,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广东百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1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百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