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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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叶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关系一直不错。2018年6月份,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口头承诺按月息3%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因碍于朋友面子,再加上高额利息诱惑便同意向被告借款,后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分23笔累计向被告转账28万元。被告收到原告转账后,仅在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16日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后便下落不明。2019年3月,原告找到被告后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声称其做生意失败,暂时无力还款,但可向原告出具借款字据,待资金充裕时便可还本付息。后,被告向原告补开《合同》确认向原告借款28万元的事实,并同意按照年息4.25%向原告按月偿还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合同》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款,且再次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讯。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25%,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原告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分23笔累计向被告转账280000元。被告于2019年3月1日在《合同》,载明:“甲方(出借人)叶XX,乙方(借款人)李XX(签名及手印),(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借款利率:4.25%按年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每月还利息至本金和当月利息。还款日期和方式:每月15号内,支付宝或微信。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2%计算加收逾期利息。甲方(借款人):李XX(签名及手印),日期:2019年3月1日。”
诉讼中,原告叶XX关于借款还款的情况陈述如下:“2018年6月起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理由借款,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按照每月3%的利率支付利息。原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2月初期间,共收到被告转款43800元,该43800元是对欠款利息的清偿。2019年3月1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
叶XX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意见或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原、被告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在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共7个月时间内所还43800元属于偿还欠款280000的利息,43800元在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范围内(280000*36%*7/12=58800元),原告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未到庭否认,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且被告在2019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中确认借款金额为280000元,故本院对被告还款43800元属于清偿欠款利息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5号内还利息,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25%支付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XX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25%计算)。
如果被告李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75元及申请保全费1945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郭伟律师,毕业于211重点法学本科院校,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广东百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百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71001245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