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完成基坑围护相关施工工作,工程完成结算后,发包方扣留结算金额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届满之后,发包方以基坑尚未回填完毕、质保期尚未到期、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产生维修费用等多重理由拒绝返还大额质保金。
委托人委托张鑫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核心诉求为判令发包方全额返还工程质保金,支付质保金逾期返还产生的利息,由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等维权费用,维护施工企业的工程债权。
二、案情背景
我方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基坑围护止水相关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项目完成后,双方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确定工程总造价,同时通过备忘录约定扣留工程结算款的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
备忘录中对不同分项工程的质保期作出区分约定,但案涉争议工程,双方并未书面敲定明确的质保期限,仅约定参照行业标准,约定在特定时间前协商确定具体质保时长,但后续双方未完成该确认手续。
质保期限届满后,施工方多次向发包方催要质保金。发包方提出多项抗辩:一是基坑没有回填完毕,不满足付款条件;二是案涉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三是工程存在渗漏质量问题,第三方代为维修产生费用应当直接从质保金当中扣除,拒绝退还全部质保金。双方协商无果,施工企业委托张鑫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1.质保期起算点、期限认定难度大,双方备忘录没有对案涉工程敲定明确质保时长,被告主张适用长达五年的行业质保期,同时混淆工程款付款条件和质保金返还条件。
2.发包方将基坑回填的合同条款拿来对抗质保金返还,需要区分工程尾款支付条件和质保金返还的法律边界。
3.被告提交大量单方证据,主张工程存在渗漏质量缺陷、发生第三方维修费用,要求直接抵扣质保金,需要反驳对方直接抵扣的抗辩。
4.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争议:原告与被告对质保期满时间各执一词,利息起算节点直接影响当事人可得利益。
5.证据材料繁杂,包含施工合同、多份备忘录、结算报告、工作联系单、微信沟通记录,需要梳理区分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属于被告单方证据不具备效力。
四、律师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
接受企业委托后,张鑫律师对施工合同、两份备忘录、造价结算报告、施工完工时间记录全部材料进行系统梳理,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制定完整诉讼策略。 第一,厘清合同条款,区分尾款付款条件和质保金返还条件。向法庭阐明基坑回填对应的是工程尾款结算支付,不能用来约束质保金返还义务,二者属于不同合同义务,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解决质保期认定的核心争议。结合备忘录记载的实际施工结束时间,参考同项目内其他分项工程的质保期约定逻辑,主张应当自施工完工之日起算质保期。虽然双方没有最终书面确认案涉工程具体质保期限,但可以参照图纸记载的行业标准确定质保期以及质保期满时间。 第三,针对质量维修费用抵扣抗辩进行质证反驳。指出被告提交的维修相关材料大多属于单方制作,没有经过我方确认;即便确实存在质量争议,发包方应当另行主张权利,不可以直接在本案当中擅自抵扣质保金。 第四,确定诉讼请求,主张全额返还质保金,同时主张质保金到期之后的逾期资金利息,一并主张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保险费,完整覆盖当事人维权诉求。 第五,庭审中逐项对被告证据进行质证,梳理施工完工时间、结算事实、备忘录约定内容,完整发表代理意见,引导法庭参照同类工程的约定规则,认定本案质保期起算与届满时间。
五、案件结果与办案启示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张鑫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参照项目内其他工程条款以及设计文件,认定案涉工程质保期起算时间以及届满节点,判决发包方向我方当事人全额返还三百余万元质保金,同时判令被告承担自质保期满之日起计算的逾期返还利息。对于被告提出的直接扣减维修费用的抗辩不予处理,释明被告如认为存在质量损失,可另案起诉主张。本案大部分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虽然保全保险费因无合同约定未得到支持,但本案实现了拿回全部质保金并取得逾期利息的核心诉讼目标,代理取得重大胜诉,当事人可凭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启示
1.建设工程项目当中,质保金返还与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条件属于两项独立义务,要仔细区分合同条款,发包方不能用进度款的付款条件对抗质保金到期返还义务。
2.签署备忘录、补充协议时,务必将全部分项工程的质保期起算点、期限、返还条件全部写死,不要仅写 “按行业标准执行”,避免后续双方对质保期限发生巨大争议,增加诉讼举证难度。
3.甲方主张工程质量问题,想要扣除质保金,不能仅凭单方出具的维修材料直接抵扣。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方需要通过另案诉讼、鉴定等途径主张损失,无权直接扣留到期质保金。
4.质保金到期后,发包人逾期不予返还,施工企业可以依法主张逾期利息,以此弥补资金被占用产生的损失。
5.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如果希望由违约方承担,应当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书面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诉求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企业签署建设工程合同时,可将维权产生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纳入合同约定。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