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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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律师代理建材买卖二审案件:紧扣合同条款抗辩付款条件,全力争取改判减损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属于建材类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建材采购方,向供货企业采购工程用砖块材料,双方签署书面供货合同,货物已经实际交付,后双方完成多轮对账。因货款支付产生争议,供货企业提起一审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大额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供货方的诉讼请求。

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委托张鑫律师代理二审上诉,核心目标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我方无需承担付款义务以及逾期利息,争取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维护采购方企业的商事权益。

二、案情背景

采购方与供货企业签订建材产品供货合同,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对货物种类、供货模式、结算方式、付款相关附加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合同除约定对账付款规则之外,还明确供货方有义务向采购方提交货物对应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时约定付款参考上游建设单位的付款时间。

合同履行期间供货方完成货物交付,双方开展三次对账并形成结算文件,采购方已经支付小部分货款。后续双方就剩余货款发生分歧,供货方起诉要求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审理阶段,法院认定对账完成即达到付款节点,判决采购方全额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自对账期满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我方当事人不认可一审裁判逻辑,认为供货方未完整履行交付产品资料的合同义务,上游单位尚未结算,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并未达成,遂委托张鑫律师提起二审上诉。

三、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1. 一审已经认定对账完成即付款条件成就,二审需要重新解读合同复合付款条款,区分对账义务与交付产品合格资料的附随义务,论证交付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系付款的重要前提。

  2. 合同存在双重付款表述,既要解读按月对账次月付款的条款,同时还要兼顾参照上游建设单位付款时间的约定,厘清两个条款之间的适用关系。

  3. 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如果付款条件尚未达成,则不存在逾期行为,也就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需要推翻一审关于利息起算的裁判逻辑。

  4. 货物已经实际签收、对账文件完整,对采购方二审抗辩存在客观不利,需要立足于合同原文挖掘抗辩要点,说服二审合议庭重新审视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四、律师代理思路与办案过程

接受二审委托后,张鑫律师全面复盘一审卷宗、完整研读供货合同文本,梳理全部交易及庭审材料,确定二审整体代理策略。第一,锚定合同原文作为核心突破口。重点提取合同两项关键约定:供货方负有提交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的合同义务;付款原则上参照上游建设单位付款时间。以此主张供货方未完整交付对应技术资料,造成项目工程无法完成验收,上游没有完成结算,因此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尚未达成,采购方有权拒绝付款。第二,厘清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逻辑。主张既然付款条件未成就,我方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加之合同本身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我方不应当承担任何逾期付款利息。据此提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求。第三,二审庭审中,围绕合同条文进行细致解读,区分货物接收、对账结算与完整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边界,向合议庭说明:对账仅仅是核对供货数量金额,不等同于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不能直接触发付款义务。第四,梳理案件事实脉络,从商事交易实践角度说明建材行业惯例,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对于工程报验、上游结算的实际影响,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全力争取二审改判。

五、案件结果与办案启示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我方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虽然本案二审未能实现改判,但张鑫律师完整挖掘合同条款,充分从采购方视角发表抗辩意见,完整穷尽全部上诉救济途径,帮助当事人充分行使二审程序权利,把我方的商事交易观点完整记录于二审司法程序中,为当事人后续谈判、另案维权留存重要程序基础。

办案启示

  1. 商事买卖合同中,若设置 “以上游甲方付款作为付款前提” 的条款,在拟定合同时应当尽量写清楚该条件的判断标准、期限,否则司法实践中容易被认定为约定不明,难以实现抗辩拒付货款的效果。

  2. 供货方交付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属于合同义务,采购方应当留存索要相关资料的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微信聊天记录都应当保存,否则诉讼中很难举证对方未交付资料。

  3. 对账结算文件有极强法律效力,企业在签署对账单、结算书时,务必审慎核对全部前提条件,可以在结算文件中备注付款前置条件,避免单纯确认金额而丧失抗辩空间。

  4. 即便一审结果不利,企业也应当重视二审程序,委托专业律师挖掘合同细节,穷尽诉讼救济;即便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的抗辩意见也能够作为后续协商谈判的重要筹码。

  5. 买卖合同即便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守约方依然可以依法主张法定逾期付款利息,企业商事交易中应当对该法律后果有所预判。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律师协会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