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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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张鑫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保住房子、存款、免掉过错赔偿

发布者:张鑫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女方(原告)与男方(被告)因感情不和,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提出三项主要诉求:

第一要求分割男方名下一笔近两百万的大额存款。女方主张,男方在起诉前数月内将一笔较大数额的资金转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得其中一半。

第二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由男方父亲在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主张该房产系双方共同居住的“婚房”,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要求获得一半份额。

要求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女方主张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男方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8万元

二、律师观点

针对女方的三项诉讼请求,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观点:

关于存款分割:男方在起诉前数月的资金转出,系用于偿还其亲属的历史借款,并非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已向法庭提交借条、转账记录、亲属的催款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链条。在女方未能举证证明男方存在转移财产故意的情况下,该笔款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房产分割:该房产系男方父亲在男方婚前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属于对男方的个人赠与,依法应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未对该房产进行任何出资,虽然婚后添加了女方名字,但女方无权要求按较高比例分割。同时,考虑到女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律师认为,即便法院出于公平原则酌情给予女方补偿,补偿比例也应当控制在较低范围内,不宜超过房屋现值的20%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其中,“其他重大过错”在司法实践中须与前述情形严重程度相当(如长期多次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严重吸毒或赌博、因嫖娼多次被处罚等)。本案中,女方未提交证据证实男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情形,亦不能证明感情破裂系因男方过错导致,故女方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三、律师破局:关键证据与法律策略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存款的性质、房产的归属与补偿比例、损害赔偿的成立与否。律师通过以下策略实现破局:

第一资金流向的完整还原。针对女方关于“转移财产”的指控,律师并未停留在口头否认,而是系统性整理男方与亲属之间的借款、催款、还款记录,逐笔对应起诉前的转出金额,向法庭呈现完整的资金闭环。这一做法使得“偿还借款”的主张具备了可验证的事实基础,而非单方陈述。

第二房产性质的证据固定。律师提交了亲的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付款时间线等证据,清晰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男方父亲,且支付行为发生于婚前。在此基础上,律师进一步论证: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要求高额分割;补偿问题应严格限于公平原则下的酌情处理,而非等额分配。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的证据阻击。律师对女方提交的每一份聊天记录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质证,指出其中不具备《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同时,律师强调:感情破裂本身不等于法定过错,不能仅因一方提出离婚就推定另一方存在过错。

四、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女方关于分割该笔存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房产分割该房产系男方父亲在男方婚前全款出资购买,鉴于婚后添加了女方名字,亦考虑到女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付出,法院酌情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房屋现值的一小部分比例向女方支付补偿款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女方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男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对其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五、总结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逻辑,同时也是律师专业价值的集中体现:

第一,举证责任决定案件走向。在财产分割纠纷中,主张对方“转移财产”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律师通过完整的资金流向还原,成功将“偿还借款”转化为可验证的事实,从而抵御了女方的分割请求。

第二,婚前财产的认定标准明确。婚前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原则上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结合婚后加名的行为及女方婚后对家庭的贡献,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些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比例。本案中,律师成功将补偿比例控制在较低范围内,远低于对方要求的一半。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有严格门槛。《民法典》第1091条的适用门槛较高,普通的情感纠纷、性格不合、甚至一般性的争吵,均不构成法定过错。本案中,律师通过逐条比对法律条文和证据质证,彻底堵死了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本案的价值在于:一位经验丰富的家事律师,能够在事实层面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还原资金流向;在法律层面准确界定财产性质、控制补偿比例;在程序层面有效阻击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三项请求、三个战场、三次胜出——这正是专业律师在离婚案件中的不可替代性。


张鑫律师,咨询电话:1369768765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青岛市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调解员,毕业于山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48 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法律顾问